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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有开除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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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9-25
第2版()
专栏:短评

企业应有开除权
郑州铁路分局在整顿企业中,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以纪律处分,将个别屡教不改的人除名,起到了严肃纪律、治病救人的作用。
近几年,企业整顿劳动纪律,健全规章制度,主要抓了两条:一是思想教育,二是奖罚制度,确实起了很好的作用。今后要坚持搞好。但思想教育和一般的奖罚办法,并不是对所有的人都能起作用。确有极少数人,经多次教育帮助也无效,在这种情况下,非对他们执行组织措施不可。很多工厂企业一直要求有开除职工的权力,看来这是整顿劳动纪律所必要的。
现在应该明确一条:厂长可以开除职工。有了这一条,厂长就能更有效地管理工厂。个别“害群之马”肆无忌惮,就是以为工厂不能开除他。面对这种情况,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概反对工厂有开除权,把严格执行纪律笼统地看成是惩办主义,就在客观上对坏人坏事起了迁就、姑息、包庇、纵容的作用。
目前,从大多数企业来说,主要问题还是领导软弱无力,对于违法乱纪、坏人坏事,没有人管或不敢管。这种状况急需改变。处分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手段。我们对好人好事要鲜明地加以表扬,对坏人坏事要敢于进行惩处。只有是非清楚,奖惩分明,才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树立正气,压倒歪风。只要工作做得好,开除一个人,就可教育一大片。当然,给工厂开除权,决不是说工厂可以轻易地开除职工。开除人是一件很严肃的事,决不能滥用这个权力。应当看到,搞得好可以产生积极作用,搞不好也会产生副作用。因此,一定要慎重、稳妥。对于被开除的人,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应该检查开除得对不对。对被开除的人,不要歧视他们,应该允许并鼓励他们改正错误。不在工厂劳动的,可从事其他劳动,要使他们有生活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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