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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讨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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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9-25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国营企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讨论
最近,中国财政学会、财政部税务总局、黑龙江省财政学会联合召开税制改革和企业财务体制讨论会,讨论了国营企业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问题。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近三年来,国营企业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果,方向是正确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国家财政收入未随企业产值、利润的增长而相应增长;企业之间苦乐不均;有些企业盲目生产、盲目建设。这些前进中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这方面改革,还要继续进行。
同志们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企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应当解决的问题。第一,要确定国家与企业在企业收入分配中的一个合理数量界限。即根据现有生产力水平、国民收入水平、人民消费水平、国家支出水平和企业扩大财权、搞活经济的需要,研究确定国家和企业在收入分配中各占多少比例。确定的这个数量界限或比例,应当保证国家有必要的、充裕的资金,同时使企业有一定好处,能够适当满足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一定自主财权要求。企业的好处,要在发展生产、增加盈利中取得,从改善经营管理的深度、广度中取得。第二,要加强经济责任。确定利润分成比例,既要照顾企业的利益,又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逐年有所增长。应由企业留利承担的各项开支,例如生产措施贷款的还本付息,超定额计件奖金的发放,以及价格变动、税率调整等多列的支出,都应当计算在企业留利的包干范围以内,在企业留利内解决,以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第三,税制要打破原有框框进行改革,充分发挥它的调节作用。在对税、利数额统一总算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确定税种,设计税率,进行各方面的调节;征税要有进有退,不是笼统地保持原税负。其中特别要重视发挥按产品征税的调节作用,明确体现国家税收的奖励、限制政策,通过合理地调节收入,调节利润,有计划地指导生产,指导消费,并适当解决企业间苦乐不均的矛盾。第四,各种经济杠杆要配合运用,各种体制改革要尽可能配套同步进行。财政、税收、利润分成、价格补贴、信贷、工资等各个方面,应相互配合。计划、财政、物资、基建、银行、价格、工交、商业、劳动各方面的体制,也应当在有利于整个经济调整的前提下,协同配合改革,更好地取得改革体制的经济效果。
与会同志还讨论了企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方法和步骤。大家认为,在当前情况下,企业向国家财政上交纯收入,仍然应当采用税收与利润分成两种分配形式。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实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办法,暂时只能限于在小型国营企业试行,限于在少数大、中型企业试点,待取得经验,有了一定条件,再逐步推广。当然,这并不妨碍我们现在抓紧研究对现行工商税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可以根据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适应经济情况的复杂性、多样性,调整、恢复、新建一些税种,扩大税收渠道,发挥各个不同税种在生产、经营领域中的各自不同的作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调整的要求,国家的整个经济政策,不同产品、不同业务经营的盈利水平,对现行各种产品和不同业务经营的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
许多同志认为,当前要提倡以行业、公司为利润包干和利润分成单位的办法。这有利于从全行业着眼,进行整体的规划和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和工业组织结构的改革,避免重复生产,重复建设;有利于在行业内部适当调剂各种基金的余缺,统筹举办一些比较大型的事业,灵活调节行业内部各厂之间的苦乐不均或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有利于在行业内部先抵补盈亏,减少财政负担,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有利于促使现有的行政性公司向企业性公司过渡,搞好专业化协作。也有些同志认为,利润包干和利润分成仍然应当以企业为对象,把利润留成单位放在企业的上级行政部门,实质上是从国家财政上的统收统支转为企业的上级行政部门统收统支,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王诚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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