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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进口自用的电视机、收录音机、电子计算器 国务院批准按国内零售价计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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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9-29
第4版()
专栏:

对个人进口自用的电视机、收录音机、电子计算器
国务院批准按国内零售价计税
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 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海关从1981年9月25日起,对个人进口自用的电视机、收录音机、电子计算器及其主要零部件,在计征进口税时,改为参照国内零售价格审定,税率仍按现行规定不变。以上调整是经国务院批准的。
目前,个人进口的电视机、收录音机、电子计算器,是按到岸价格即在国外购买的成本加上运输费用等作为依据计征进口税的。由于这些物品国内外差价很大,按到岸价格计征关税后仍比国内市场售价低很多,近年来个人进口这些物品的数量不断增多,影响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不利于国内生产的发展。为了平衡国内外差价,保护国内生产,因此改为按国内零售价格计税。除主机外,对电视机的显像管、收录音机的微型电动机、磁头等主要零部件,也要参照国内零售价格计税,税率与其主机相同。
上述新的完税价格实行后,凡按现行规定享受免税待遇进口自用的,仍按规定继续给予免税,超过免税部分需要征税放行的,才要按新规定的完税价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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