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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坚决打击和分化瓦解结合起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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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0-03
第5版()
专栏:

把坚决打击和分化瓦解结合起来
周道鸾
在当前社会治安情况有了好转的形势下,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执行党的政策,严格依法办事。一方面,对那些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放火犯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要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及时从严惩处;另一方面,对那些自动投案自首、坦白交代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必须按照党的“坦白从宽”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把坚决打击和分化瓦解结合起来。
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刑法对什么是自首,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人们对什么是自首的认识也不尽一致。我认为,自首,一般是指犯罪分子作案后,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尚未被发觉,或者虽然已被发觉,但未捉拿归案前,犯罪分子直接向公检法机关投案,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罪行,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在审判实践中,以下行为也视为自首:(一)犯罪分子作案后,在破案前,主动向本单位或有关单位领导交代罪行的;(二)犯罪分子作案后,在家长、亲友的规劝下交代了罪行,在家长、亲友的带领下投案,或者因某种原因由家长、亲友代为报案的;(三)犯罪分子在作案时或者作案后被人发觉,自知罪行败露、难逃法网而到政法机关投案的;(四)犯罪分子被公安机关通缉后主动投案,或者在追捕中主动前往投案的。
我们在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确定刑罚时,首先要区分罪行的轻重。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不仅可以从轻,而且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犯罪较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只能从轻处罚,只有同时又有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自首以后,不仅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而且检举、揭发了共同犯罪的人或者其他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提供了重大案件的破案线索。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以后,可以根据其功罪大小,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次,自首投案时间早晚,交代犯罪事实是否彻底,认罪悔罪态度好坏,等等,也是考虑从轻量刑的重要根据。总之,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首的,一般应当从宽处理。这有利于我们同犯罪作斗争,也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坦白从宽”,是我们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的行之有效的一项政策。所谓坦白,通常是指犯罪分子作案后,其犯罪行为已被政法机关或单位组织怀疑、发觉,在公检法机关对其进行传讯、拘留,或者单位组织找其谈话后,自感难以继续隐瞒而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实践中,因其他犯罪(如盗窃)被抓获,在审讯(包括预审、起诉、审判)中又交代了政法机关事先没有掌握的新罪行(如抢劫)的,也以坦白论处。在认定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是坦白时,要注意划清两个界限。一是坦白和自首的界限。坦白不具备自动投案、主动交代罪行、自愿接受处理等自首的情节,同自首在认罪悔罪的程度上也不相同。二是坦白和供认的界限。供认,是指罪犯被逮捕以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迫承认并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这属于认罪态度问题,不是坦白。在结伙或集团犯罪中,公安、检察和司法机关利用矛盾和政策攻心,迫使犯罪分子陆续交代了我们已经掌握或者尚未完全掌握的罪行的,也不能算坦白。
目前,在法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坦白从宽的政策现在是否还适用,有不同的意见。一些同志不主张继续适用这一政策,理由有三点:一是刑法没有规定;二是量刑考虑态度,就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三是林彪、“四人帮”在十年内乱期间,正是利用这一政策入人于罪,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我认为,这些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党和国家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刑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并贯串在刑法的条文之中,而坦白从宽是这一政策的重要内容。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他们悔过自新,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如果坦白了不从宽,甚至从严,交代越多,判刑越重,坦白的与抗拒的在处罚上完全一样,这怎么能促使犯罪分子真正从思想上认罪服法,怎么能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呢?
审判案件离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单纯按态度好坏来判处,当然是错误的。但坦白毕竟是犯罪分子认罪的一种表现。而且,犯罪分子是坦白认罪,还是抗拒抵赖,可以反映出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深浅、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思想改造的难易和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程度。所以,对坦白的从宽处理,也是符合量刑的基本原则的。这与定罪量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不矛盾。
解放以来,司法机关运用坦白从宽的政策,在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中,对打击少数、争取教育改造大多数,曾经起过重要的作用。刑法颁布后,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把坦白作为辩护的重要理由之一;公诉人对被告有坦白、立功情节的,在发表公诉词中也都予以肯定;审判员则把坦白作为从轻的一个情节,在量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这些做法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至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打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幌子,鼓吹“问题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制造大量冤假错案,这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阴谋活动造成的,并不是“坦白从宽”政策本身有什么问题。今天,我们总结以前执行“坦白从宽”政策的经验教训是必要的,但不能因此“因噎废食”,得出“不能继续执行这一政策”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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