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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集体财产就是保护生产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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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0-04
第1版()
专栏:

保护集体财产就是保护生产力
本报评论员
实行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都必须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的公有财产,不许侵占破坏,不许拆毁平分。这在党中央的75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应当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交待政策,说明道理,保证责任制的落实。有些社队忽视了这一点,发生了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很值得注意。
各种生产责任制,包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发展农业生产力为出发点的。不论是包产到户,或者是包干到户,都是在集体经济基础上实行的管理方式、经营方式的调整和改革,不是所有制的变动。因此,保护集体财产不受损坏,不仅因为集体财产为集体所有,不得化公为私,还因为集体财产有的已形成了生产力,有的是生产力的构成因素,如果任意破坏,拆毁平分,现有生产力受到严重影响,就会损害集体经济,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这样的分散经营,以至家庭副业和自留地生产,都将失去依靠和支持的力量。这对于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对于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害无益的。
对于这个有关集体经济全局利益和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在有些地方、有些社队,有一部分干部、社员仍未深刻理解,因而未能正确对待,以致出现了一些不利于生产发展的现象:不珍惜多年创造积累的经济成果,把完整的农业机械、农用仓库和公房等设施拆毁平分,把完好的机井封闭,把统一经营的工副业一分了事;不尊重、不维护集体的所有权,在承包的耕地上任意取土烧窑,盖房造屋,等等。这些错误做法,违背了政策规定,与实行责任制的目的背道而驰,是对农业生产力的破坏。我们再次提出这一问题,希望各地及时防止,坚决纠正。
错误的行为来自错误的认识。那种把责任制中的分散经营当作分田单干的看法,是很有害的。分田单干,是在土改之后实行的生产资料为农民私有的个体经济,与公有制下的分散经营根本不同。分散经营是在集体经济内部实行合理的分工负责,在生产到分配的整个过程中,把权、责、利结合起来,由社员掌握。承包者,对于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只有使用权,要承担时集体的包产包干任务,承担保护集体耕地等财产的责任,按自己付出的劳动取得应有的经济收入。权、责、利三者不但不能分割开来,而且与集体经济密切联系着。这与分田单干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既然如此,无论是生产或者分配,都要坚持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坚决维护集体财产,维护适宜保留的集体经营项目。
有的地方所以乱分集体财产,主要是因为干部放弃职责,他们开始跟群众“顶牛”,不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顶不住了就撂挑子、大撒手。这样一来,尽管多数群众不同意乱分公产,但在少数人影响下,也会出现拆毁平分的现象。有的人以为,为了不吃“大锅饭”,连集体的财产也要打碎平分,才算彻底破除平均主义。其实,这种想法和做法,是另一种情况下的小农经济的平均主义思想作怪。有人怕政策变,听说允许包产包干即分散经营,就以为公共财产“放在集体手里不如攥在自己手里”,不惜拆毁平分。这种心理是长期泛滥的左倾思想造成的,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损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是要不得的。因此,为防止和纠正破坏集体财产的错误行为,要在实行各种责任制的时候,充分进行政策教育和思想教育工作;对于故意挑动群众乱分乱拿,从中图利的极个别人,则应严肃处理。
实践证明,凡是认真加强领导和善于领导的社队,在建立和推行责任制的过程中,始终注意向群众交待政策,耐心教育群众执行政策,对那里的集体财产就保护得好、利用得好。这样的经验应该总结推广。凡是凭“一阵风”,搞“一刀切”,不跟群众仔细商量,不让群众自愿选择,硬要推行某一种责任制的,比如群众不要求包干到户,也硬要实行,就会产生有损集体财产的恶果。这就需要批评教育,及时改正。希望农村各级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帮助社队干部提高政策水平和思想水平,切切实实解决农村普遍建立责任制后产生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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