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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在人民法律面前可以特殊一点吗? 读者金光彦来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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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8-29
第3版()
专栏:

  机关、干部在人民法律面前可以特殊一点吗?
读者金光彦来信编辑同志:
我原是天津市建中企业贸易公司北京粉丝厂的职员。今年三月该公司结束时,我被留下办理粉丝厂未了事宜,同时负责照管工厂房舍。三月末,我因住房(清管局房产)被收回,便征得公司总经理王正伯的同意,迁到粉丝厂居住。
六月七日,北京市人民法院因我公司欠吉林省财政厅债务,派人前来执行查封。执行人要求我代法院保管厂房。
七月二十五日,吉林省财政厅阎禔同志来厂,说京市人民法院将该厂房判归吉林省后,又转卖给海军司令部了。要求我和另一住户(亦系我公司职员)准备交房。我因尚未接到法院方面的通知,对于阎同志所说的话,还不能完全置信。
七月二十七日上午,本段公安分局派出所同志来厂通知,要启封粉丝厂,但未说明我的保管责任应交给谁。同时,阎禔同志和海军司令部的几位同志也来通知我,要我在三日内迁出。我因三日期限太短,不易找到住房;又因公司欠薪还未领到,经济困难,要求延长迁出期限。但海军司令部的王科长光强调公家需房迫切,拒绝了我的要求。最后双方同意由法院处理。
我和阎禔本来预定一同到法院去,但等我吃完饭后,阎已先我而去。午后法院派人到我家里,问我何时可以迁出,我答应至少需时十天。但他因已接受了海军司令部方面的要求,只允许我五天。院子里我还种着菜蔬、玉米等;我要求他们给以相当代价后把作物留下,但他们不予考虑。阎认为这些东西应归海军司令部所有。经我说明这是我响应政府号召自己生产的,并不属于公司,阎即说:“我们不要这些东西,你拔走吧。”他不考虑我的损失。
后来法院同志见我不能接受五天的期限,便要把我带走。我要求他们拿出传票。法院的来人哼了一声,对一位执行员说:“拿传票给他!”但送到我手里的传票,不是我的名字,我当即拒绝了,并要求到派出所去理论。不允,传票送来了,一张是传我的,另一张是传我妻吴漱蕙的。当晚我便到法院执行科,他们要我在次日上午与阎同志共同解决。
七月二十八日,我和阎到了法院执行庭丙组,由李科长亲自询问。他问:“头天传你为何不到?”我答:“到了!”又问:“先传怎不到?”我说:“无传票。”他说:“我们法院派人去就行。”我问:“法院传人,是否该有传票?你们虽曾准备了传票,但不是我的名字,所以我没到法院。”李科长又把话转到搬家问题上,问我为什么还要求赔偿损失。我说:“我种的蔬菜、玉米等,大部未成熟,不能收获。因此,要求收获者付出代价是合理的。这不同于赔偿损失。”李科长问阎:“你们可以给钱吗?”阎说:“司令部没有这笔经费!”同时认为:我是建中公司的职员,生产不属于我。李科长也同意他的说法。我不明白法院为何不先说明不付代价的理由,而要先问海军司令部是否可以付代价?既然这样问,那就是说事情决定于对方付不付。
当我们在这一问题上争持不下的时候,李科长叫我先出去。等我回来时,他对我宣布如下的规定:五天搬家,不必取保;十天搬家须取保。问我选择那条。我选择了十天取保的一条。我终于在八月六日迁出了厂房。
对于我的生产品的处置问题,最初我很气愤,想在搬家时把作物一齐拔掉。但经过十天的冷静考虑,理智终于战胜了情感,决定把成熟的和半成熟的棒子摘下,其余都留下了。但当我搬家的那天,有些朋友对此事抱不平,把拔过的棒子踏倒了十几棵。我当时就制止了他们这种泄愤的行为。
八月八日,我的保人接到法院传票,叫他在次日到法院去谈话。他问我为什么事。我也莫明其妙。
八月九日,我们到了执行科丙组。李科长问我为什么把不成熟的棒子都拔掉,并说这是破坏生产的行为。接受房屋者以前自己说是让我拔走,现在又来控诉我破坏生产,我不明白这是什么原因。
编者同志,总结以上事实,我向你提出一个问题,请予解答:
政府机关与一般人民涉讼,从法院的立场看来。政府机关是否要优于人民?
金光彦
编者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面前,政府机关没有任何特殊的地位。如果金光彦的来信所陈述的全系事实,则北京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这件案子的处理是不够公正的。限期迁移是应该的,但在期限的长短问题上,在处理金光彦个人所种的作物问题上,该院审判人员都有偏面照顾海军司令部的表现,这是不应该的。金光彦的来信应该引起各地法院、机关、部队的警惕,要严格遵守人民法律的程序,任何玩法行为和特权思想,都是错误的。这是某些人受了反动统治时期的恶劣作风残余影响所造成的,应坚决加以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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