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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两个积极性安排剩余劳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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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0-08
第2版()
专栏:

靠两个积极性安排剩余劳力
本报评论员
农村中普遍建立责任制以来,出现了大批剩余劳动力,有些地方约占农业总劳动力的30%以上。有组织地引导这一大批剩余劳动力投入农村各个生产领域,是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壮大集体经济、增加社员收入、安定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而迫切的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一个切实可行的重要办法是,利用集体经济和社员家庭一切可能的条件,开辟多种生产门路。也就是说,要充分发挥集体和个人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来为剩余劳力寻找出路。那种把出路寄希望于城市和工业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把出路看作是社员个人的事,任其自流,也是不妥当的。如果那样,将会造成劳力盲目外流,影响城乡生产和生活的安定。
农村剩余劳力的安排,集体经济是主要力量,负有领导和组织的责任。所有社队都可以运用已有的物质基础和经营管理经验,发展集约经营,组织劳动密集型生产,把种植业、养殖业和工副业开展起来。这都是吸收剩余劳动力的可行途径。农村的自然资源丰富,山川草木之利众多,发展多种经营的条件很好,只要因地制宜地把这些资源开发利用起来,剩余劳动力就大有用武之地。
过去,长期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形成了某些禁区,至今在不少地方依然存在。禁区之一,就是限制从事工副业的劳动力不能多于从事农业的劳力,把劳力束缚在有限的农田上窝工浪费。要改变这种现象,就要放手让社队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需要和可能,调整和改革不合理的单一经济结构和劳力结构。全椒县花园大队把从事农业的劳动力由占总劳力的89.1%调整到70.8%,劳力浪费现象就减少了,生产领域也扩大了,取得了集体和社员都增收的好效果。禁区之二,就是所谓农民不能“弃农经商”。其实,农民既然有生产和分配的自主权,就应当有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从事交换的自主权。在小城镇周围的社队,可以运用集体经济的力量,参加小城镇建设,在统一领导下办商业、服务业、食品加工业、修理业、文教卫生事业等,把小集镇建成农村经济文化活动的中心。这也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广阔出路。
社员的家庭副业和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补充,千家万户的个体经营充分开展起来,就可以“消化”千千万万剩余劳动力。社队要按照党的政策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划给社员一些自留地,把一些荒山、荒滩、水面以及集体不便经营的零星地块、闲土隙地和其他零星资源,划给社员经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等;还要在产供销等方面给予具体帮助和扶持。对农村中的能工巧匠,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组织专业队、组,用订立经济合同和其他的方式,鼓励和支持他们外出揽活。总之,要做到有利于发展生产,增加社员收入,方便群众生活,又不违反政府法令,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这种事要大加提倡,不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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