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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讨论关于审定我国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与如何做好学位授予工作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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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0-13
第3版()
专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讨论关于审定我国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与如何做好学位授予工作问题
本报讯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0月8日召开第三次会议,讨论研究关于审定我国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与如何做好学位授予工作的问题。
会议讨论通过了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名单;讨论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讨论通过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试行组织章程,并决定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原来的400人增加为500人,还初步确定了博士和硕士学位证书格式。
这次通过的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点中,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等6类占16%,理学类占29.5%,工学类占33.6%,农学类占4.2%,医学类占16.7%。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点中,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等6类占21.1%,理学类占20.7%,工学类占30.5%,农学类占6.3%,医学类占21.5%。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科、专业点中,高等学校占75%,科研机构占25%。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科、专业点中,高等学校占84.2%,科研机构占15.8%。
会议还讨论了如何做好应届毕业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问题。会议指出,1981年1月1日起毕业的研究生,可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授予相应的学位。
会议强调,实行学位制度的目的是促进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一定要维护科学和学术尊严,做到铁面无私,坚决杜绝“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会议决定,我国第二批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在1983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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