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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起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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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0-13
第5版()
专栏:学点宪法知识(一)

现在,全国人大宪法修改委员会正在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修改,适当的时候还要交全民讨论。为了配合这项有特殊重要意义的工作,我们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周新铭、李步云同志比较系统地介绍宪法方面的基本知识。 ——编者
宪法的起源
宪法这个词,在我国古书中早有记载,如《尚书》中“监于先王成宪”,《国语》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但这里都是说的法律,不是说的国家根本法。古代罗马帝国使用宪法一词,是指皇帝的各种建制及其颁布的“诏令”、“谕旨”之类,也不是指的国家根本法。在欧洲中世纪,封建君主有时迫于诸侯势力强大,与之订立有契约性质的特许状,明确承认某种权利,免除某种义务,保证自己不加侵犯。此种特许状一经颁布,君主不能任意变更或废止,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根本法。不过,在封建时代,国王实际上并没有认真遵守他的诺言;相反,在十七世纪,欧洲君主专制反而变本加厉,国王作出的承诺几乎等于废纸。这就是说,、在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国家里,并不存在国家的根本法。
现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1620年,大约有百余名英国清教徒,因不堪英王詹姆士一世的迫害,在赴北美新大陆乘坐的麦佛洛号船中,起草了一个简单的公约(即“麦佛洛公约”),作为赴北美建国的约法。此项公约曾经全体签字。这是一般公认的现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的远源。
后来,英人赴北美的殖民者草拟的“康涅狄格根本章程”,曾经全体大会表决通过,承认主权属于人民全体,官员由人民选举,实行地方自治,享有公权者不受财产与宗教资格的限制。有人把这个“根本章程”称为北美第一个完备宪法。不过,当时的北美殖民地归英国管辖,所以康州的章程须呈请英王查理二世核准,仍然成了英王颁发的特许状。北美各州独立后制定的宪法,大都包含“权利宣言”。它列举人民种种自由,以及为普通法律不能侵犯的权利,说明宪法的效力已经高于普通法律。各州宪法的制定与公布,大都须经过一种特别制宪会议,制宪权与普通立法权分开的观念已经形成。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国联邦宪法,具有国家根本法的特性,因而是世界上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成文宪法。
在欧洲,法国于1789年公布了著名的“人权宣言”。两年以后,该宣言被作为序言列入1791年的法国宪法之中,这是欧洲第一个成文宪法。尔后,欧洲各国立宪运动风起云涌,宪法象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据统计,从1800年到1880年这段期间,欧洲各国制定或修改的宪法总计不下300多件。后来,世界各国也都以欧美宪法为蓝本,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周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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