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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改造失足青少年要有父母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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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0-15
第1版()
专栏:

教育改造失足青少年要有父母心
本报评论员
运用劳动教养的方法教育、改造有违法犯罪行为又够不上刑事处分的人,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1957年,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针对新时期劳教工作的新情况,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强调劳教工作要着重贯彻教育感化的方针。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关怀下,遭受林彪、“四人帮”严重破坏的劳教工作,正在恢复和发扬多年来形成的优良传统,并且创造了一些新的经验。不少劳教所是办得不错的,秦皇岛劳教所就是相当出色的一个。
秦皇岛劳教所的最大特点,就是从新时期劳教工作的实际出发,认真执行党的劳教工作的方针,真正做到了把教育感化放在首位,尽力把劳教所办成学校,因而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个所的干部清楚地认识到,劳教对象与“文化大革命”前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青少年,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家庭出身。在十年动乱中,他们深受林彪、“四人帮”的毒害,无政府主义、极端民主化和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作风对他们的侵蚀相当严重,他们心灵上都有不同程度的创伤。他们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他们中有的愚昧无知,有的好逸恶劳,有的目无法纪。对这些多次教育不改而又够不上刑事处分的失足青少年,应当立足于教育、挽救和改造,这是我们应尽的责任,是建设新社会不可缺少的工作。在劳教期间,对他们要实行严格管理,同时要象父母对待患了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那样,满腔热情地对他们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工作。
劳教工作者认清了自己肩负的重任和光荣职责,牢固地树立起教育人、感化人、挽救人的观点,才能象秦皇岛劳教所那样,积极主动地为劳教人员创造他们易于接受教育改造的环境和条件,自觉地克服十年内乱中遗留下来的“左”的影响,坚决废除那种落后的甚至愚昧、野蛮的管理手段,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断改善工作方法和作风,实行科学的文明的管理。对劳教人员不打骂、不体罚、不讥讽、不压服、不侮辱人格、不搞逼供信,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政策和原则,也是劳教工作应有的纪律。广大劳教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这些纪律,逐步把所有劳教所都办得更好。
做好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还要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不断改善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失足青少年同广大青少年一样,正处在身心发育时期,为了更有利于他们改邪归正和健康成长,必须正确处理劳动生产与思想教育、文化学习、文体活动的关系。要组织他们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但不要过量,更不能把劳动做为惩罚手段。要针对青少年喜欢活动的特点,开展多种多样的文娱体育活动。在生活上要使他们吃得饱、吃热饭、吃得卫生,并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特别要积极创造条件,使他们都能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技术知识,补上“文化大革命”中被耽误的这一课,学到更多的为人民服务、参加四化建设的本领,为将来就业创造条件。
关心劳教人员的病痛,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也是不可忽视的工作。有些劳教人员由于得不到家庭的温暖、社会的同情,在邪恶势力的影响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他们到劳教所后,往往受到家庭和社会的歧视,影响接受改造的情绪。广大劳教工作者要向社会和失足青少年的家庭宣传党的劳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讲明劳教工作的性质、意义和目的,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做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工作。秦皇岛劳动教养所的经验证明,在各地党委领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劳教工作,切实做好综合治理,把所内的教育改造同所外的工作密切结合起来,是做好劳教工作必不可少的条件。希望各地党委切实加强对劳教工作的领导,帮助劳教部门认真总结经验,力争把劳教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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