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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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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0-15
第5版()
专栏:学习《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
孙家世
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是毛泽东同志的一贯思想。六中全会决议对32年来我国民族工作的经验作了正确的总结,重申了加强民族团结的正确方针。这对改善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一百多年来中国民主革命的历史,就是一部各族人民共同反抗外国侵略者和国内反动统治者的斗争史。太平天国革命运动,有汉、壮、瑶、回、苗、侗、彝等各族人民参加。在义和团革命运动中,散居在山东、河北、东北的满族人民也同汉族人民一道共同战斗。辛亥革命时期,四川保路运动引起的人民起义中,就有藏族和彝族人民的起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的第一批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先进分子中就有少数民族。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许多少数民族的优秀儿女参加了共产党和人民军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少数民族人民同汉族人民一起,经过28年的革命斗争,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32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也是各族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
我们的社会主义祖国,是团结、平等、友爱、合作的民族大家庭。建国以来,我们在民族工作方面,同其他各方面的工作一样,取得了伟大的成就。我们培养和造就了大批的少数民族干部。先后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了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了尊重。对少数民族地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落后社会制度进行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党和政府从财政、物资、干部和技术人员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在民族问题上,过去,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犯过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严重错误,伤害了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在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尊重不够。这个教训一定要认真记取。
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为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为了继续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我们要认真贯彻六中全会决议,进一步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落实中央有关的方针政策。
首先,要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而汉族人口又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各民族交错聚居,联系密切。这就决定了我国只能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当前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各个民族自治地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但是,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地区情况不同,发展很不平衡,在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时候,要照顾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一切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切忌主观片面、强迫命令和包办代替的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过去,各个民族自治区不是没有自治权利,而是这种自治权利往往缺乏保障。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十分必要。
第二,切实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我们党的民族政策,其根本出发点在于使各民族发展繁荣。实现民族的发展繁荣,要依靠各民族人民的长期努力和国家的大力帮助。除了国家在财力、物力、人力的支持外,关键是有一套正确的政策和办法。三中全会以来,党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放宽政策、休养生息的方针,改变过去“左”的做法,推行各种适合本民族、本地区情况的生产责任制,发展多种经营和各种副业、手工业生产;对一些贫困的地区减免负担;对少数民族工业和各项建设事业,贯彻调整方针,发挥优势,量力而行,着眼于少数民族的需要。这些都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活跃起来。我们要总结这方面的经验,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稳步发展。
第三,努力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成长、成熟要有一个过程。少数民族干部和汉族干部需要互相帮助,互相合作。
第四,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继续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正确对待宗教是改善民族关系的重大问题。宗教作为一种思想信仰,只能实行信仰自由的政策,即信教不信教都有自由。六中全会决议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这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应当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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