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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通知要求 各单位对报纸上的批评要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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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0-18
第1版()
专栏:

中共陕西省委通知要求
各单位对报纸上的批评要答复
本报讯 据《陕西日报》报道:中共陕西省委10月5日发出《关于各单位对报纸上的批评要答复的通知》。通知说,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党的优良传统,开展正确的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动力,是保证安定团结,保证我们事业胜利的一个重要措施。党的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报纸重视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了党报的声誉。由于报纸上的批评得到党委和纪律检查部门的支持,许多被批评者都及时做了答复,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也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对报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持不够,一些被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对批评置若罔闻,长期拖延不作答复。有的甚至袒护、支持被批评者的错误,追查批评者的动机,责难、嘲笑、打击报复。当然,报纸的批评有时也有缺点,有的个别事实有出入,有的选择典型事例不够慎重,有的批评态度欠妥贴等,这也影响了批评的效果。
为了加强党的领导,保证报纸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得以健康而有效地进行,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中央过去有关指示精神,经省委研究作出如下规定,望各级党委与报纸切实执行:
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群众在报上的批评,或报社转去的批评意见,应采取欢迎的态度,要经常教育党员,特别是被批评者,对报纸上的批评采取正确的态度。党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部门,有责任过问被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帮助他们认识并改正错误,借以教育群众,推动工作。
二、报纸批评发表后,被批评者应迅速作出反映和答复。如批评基本属实,应表示接受,并提出改正错误的措施;即使基本上失实或部分失实,也可根据事实作出解释,并对属实的部分虚心接受,不允许抓住与个别事实有出入的细节拒绝批评,或借故干扰新闻单位正常工作。
三、如被批评者拒绝表示态度,或无理取闹,打击报复,即应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督促、追查和处理;触犯党的纪律或法律的,应受到党纪或法律的制裁。
四、报纸编辑部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慎重地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报纸上批评的事实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核实,实事求是,与人为善,治病救人,事先听取有关党组织和被批评者本人的意见。如果报纸上的批评事实属实,有关党组织和被批评者不得阻止发表;相反,如果报纸上的批评事实不实或基本上不实,应刊登被批评者的声明,编辑部也要在报纸上做自我批评。个别事实有出入的,也应作出更正。
五、以上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广播、电视、刊物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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