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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点宪法知识(三) 宪法的种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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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0-20
第5版()
专栏:

学点宪法知识(三)
宪法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宪法可分成不同的种类。
以有无明文规定的法典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一般是由单一法律文书所构成,但也有是由数种法律文书所构成,如法国第三共和宪法就是集合1875年2月至7月陆续颁布的三种法律而成。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书或惯例之中,没有独立的法律文书,称为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严格说来,成文与不成文也是相对的。一部成文宪法经过若干年代之后,也常附以各种惯例,比如美国宪法没有明文禁止一人当选总统三次,但自华盛顿不肯任第三任总统之后,一人不得三次充任总统便成为美国的一种宪法性惯例。第二次大战时,罗斯福曾打破这个惯例,四次当选为总统。1947年3月美国国会就修改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连任总统二次以上。同样,不成文宪法也不是单由惯例构成,其中用法律文书写成的也不少。例如英国宪法除各种惯例外,还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律、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议会法等。
以宪法的修改程序为标准,可分为柔性宪法与刚性宪法。所谓柔性宪法,是指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相等,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所谓刚性宪法,是指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也难于普通法律。不成文宪法都是柔性宪法,但成文宪法却未必都是刚性宪法。例如,1848年意大利宪法是成文宪法,但因它没有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从而变为柔性宪法。该宪法第八条只规定“国王行使特赦减刑之权”,刑事诉讼法第八百三十条却规定“国王宣告大赦”,与宪法抵触,但仍有效。
以制定机关为标准,可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宪法由君主制定的称为钦定宪法,由君主与国民或其代表共同制定的称为协定宪法,由国民制定的称为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又可分为三种:由普通议会制定,由人民选出的制宪会议制定,由公民投票决定。
以上分类尽管有这样那样的不同,但都是形式主义的分类。近年来,一些国外宪法学者采用一种所谓“实质分类法”,即把宪法分为最高宪法与从属宪法,联邦宪法与单一宪法,分权宪法与集权宪法,共和宪法与君主宪法,等等。其实,这仍然是形式主义的分类。按实质来分,只能说是资产阶级的宪法还是无产阶级的宪法,是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周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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