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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肃对待罚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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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0-23
第4版()
专栏:编者的话

要严肃对待罚款
本报6月23日刊登《随意自定罚款未必合法》的来信以后,很多读者给编辑部写信,对罚款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里选登几封,其中《谈谈治安管理中的罚款》,是熟悉治安工作的同志写的。
罚款是法律中常用的一种惩处手段,在今天的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市场管理等法规中,都有罚款条款。省、市、自治区订立的地方法规中,也包括很多罚款的条款。此外,为了切实加强管理,各地经有关领导机关的批准,也可以制定适用于本系统、本地区的罚款规章。但是,这些罚款规章必须符合已有的法规精神,不得违背。国家法规中已经有的,就不要另立新章程,依法办事就行了。有的单位,特别是某些基层单位或个人,随意自定罚款,在判定罚款行为和罚款数量上,同国家的法律精神相距甚远,这本身是不合法的。
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社会主义法制被破坏,人们的思想被搞乱了。现在要把搞乱了的思想纠正过来,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主要应靠思想教育工作。尤其是对待群众中轻微的违章犯规行为,更要注重教育。现在有的单位的领导不愿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动辄罚款,想用罚款解决一切问题。这种做法,非但不能解决群众的思想问题,反而影响安定团结。
有的人出于对歪风邪气的气愤和焦急心情,认为只要符合广大群众的利益,罚款就是应该的。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不能光凭良好愿望行事。确定对某种行为罚款时,一定要考虑到大多数群众的觉悟水平,还要照顾到地方特点和民族习惯等等。决不能搞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罚款。
罚款是手段,目的是教育人。实行罚款的时候,要把思想工作做在头里,动之以情,服之以理。罚一次款,对一个人起到警醒作用,使许多人受到教育。
要严肃对待罚款,该罚的一定要罚,抗拒罚款的要加重处罚;不该罚的一定不罚,随意自定罚款,法律不容许,群众也是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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