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阅读
  • 0回复

谈谈治安管理中的罚款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0-23
第4版()
专栏:

谈谈治安管理中的罚款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是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损害公私财产,违反交通管理,违反户口管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都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以罚款处罚。
有极少数人,为了一点私利,就置大多数人的利益于不顾,为所欲为,不顾公众舆论的谴责,又不听劝阻,破坏了治安管理秩序。对这种人只有罚款,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他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成为对行为者的惩戒,才能教育他们,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
现在许多地方,对影剧院的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影剧院依照法律规定发出通告,明确规定对违反影剧院管理秩序的不同行为,给予罚款等不同处罚。然后实行敞门入场,结果秩序井然,深受广大群众欢迎。
罚款是维护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绝不是唯一的手段。依照《条例》的规定,处罚有警告、罚款、拘留三种。要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必须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情节、影响大小和受处罚人的认错态度等具体情况,全面地分析,做到处罚得当。防止只注意罚款,不注重说服教育;更不应该以罚款代替拘留了事。罚款数额,《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5角以上,20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30元。
任何一种处罚的威力,都表现在它施用的准确,否则就必然产生消极作用。这一点,作为执法者尤应注意。执法首先必须懂法,只有熟悉法律,用起来才能得心应手,充分发挥法律的威力。
北京 郝赤勇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