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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点宪法知识(四) 宪法的保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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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0-26
第5版()
专栏:

学点宪法知识(四)
宪法的保障
毛泽东同志在谈到我国一九五四年宪法时曾经指出: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建立和健全宪法保障制度,是保证全国人民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世界各国宪法中,一般都规定有保障宪法实施的条文,其中主要有三。
(一)明确规定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例如,西德基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州宪法制度必须符合本基本法规定的共和、民主和社会法权的国家基本原则”。瑞士联邦宪法(暂行条款)第二条也规定:“凡与本宪法相抵触的现行联邦法律、契约、各州宪法以及法律,应自本宪法施行日起或由本宪法规定的联邦法律颁布以后,一律失去效力”。
(二)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在现代资产阶级国家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要由立法机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才能有效,而普通法律的修改只需要过半数通过就可以了。如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会在两院议员三分之二认为必要时,应提出宪法修正案;或在三分之二的州议会的请求时,也应由联邦国会召集会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在以上两种情形下的修正案,经过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的修宪会议批准时,即被认为是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
(三)明确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特定机关。有的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如匈牙利一九七二年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监督宪法的实施。主席团可以废除或变更与宪法相抵触的法令、管理国家的决议或决定”。有的是由司法机关行使。如日本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最高法院是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和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菲律宾宪法第十条规定:“一切涉及条约、政府协定或法律合宪性的案件,应由最高法院审讯和判决。”有的是由专门设立的机关行使。如法国由宪法委员会行使。奥地利、西德、意大利等国由宪法法院或宪法法庭行使。法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宣告为违反宪法的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上告。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于政府各部、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强制力。”奥地利宪法法院可以依据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的要求,审查联邦法律或邦法律是否抵触联邦宪法。宪法法院作出的判决有确定的效力,不许再审。
在我国,按照一九五四年宪法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限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以及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权限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究竟如何监督宪法实施,我国宪法没有作出具体的明文规定。为了确立我国宪法的极大权威,在我国宪法中对于宪法保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周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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