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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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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9-01
第3版()
专栏:

  税务问答
问:座商到外埠销货,常有两地纳税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自本年七月一日起,座商赴外埠销货,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通知甲项一款规定:“座商赴外埠购货,持有本市税局证明者,可按座商税率向销地纳税。”不再课征临时商业税。这样在本地征收所得税时,应将所得一并计算征收。
如已在销售地纳过临时商业税,将来在本地缴纳工商业税时,如有确实证明,在采取查账计税的地区,其已纳临时商业税营业额部分,应予减除。采用民主评议的地区,如在评议前提出证明,亦可予以照顾。
(京市税务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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