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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点宪法知识(五) 宪法的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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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0-29
第4版()
专栏:

学点宪法知识(五)
宪法的解释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抵触的无效。但是,如何确定某项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呢?这就有赖于对宪法作出解释。各国对宪法的解释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种。
(一)议会解释制。此制可以英国为代表。英国是立法与制宪不分。议会制定的法律,即使与宪法相抵触,也仍然有效。1974年修改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89条规定:“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对法规是否符合宪法产生疑问时,由人民议院裁决。”
(二)法院解释制。此制首创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马歇尔在判决马布利控告麦狄逊一案中,宣告1789年的司法组织法违宪,拒绝执行,开创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惯例。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不能自动审查法律。只有该项法律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有关,并由诉讼当事人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后,联邦最高法院才可以受理。联邦最高法院受理后,如认为违宪,也只能否认该项法律的效力,即拒绝适用,而不能取消该项法律。
(三)特殊法院解释制。此制可以奥地利为代表。奥地利等国设有宪法法院。宪法法院有权宣告某项法律全部或一部违宪。当某项法律被宣告违宪时,自宣告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但在某种情况下,宪法法院可规定该项法律在一年期限内尚有效力。
在一些现代资产阶级国家里,宪法解释制度被看作是一种灵活的工具,使这些国家的宪法能够按照变动着的政治经济形势,随时适应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对同一个宪法的解释,既可以解释为中央集权,也可以解释为地方分权;既可以解释为自由放任主义,也可以解释为统制干涉政策;等等。美国著名法官派克在谈到宪法解释时说:“对宪法加以修正,是复杂而危险的事情,所以产生了法院根据变动着的条件来解释宪法的义务。”《美国民主的理论与实践》一书的作者也承认,正是借助于宪法解释,“才有可能使宪法适应在变动中的情势的需要,而不必加以正式的修改”。据统计,自美国1789年宪法颁布以来,联邦最高法院宣布法律违宪的越来越多。这说明在一些现代资产阶级国家里,宪法解释制度正在被用来作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一种手段。
(周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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