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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 危险物制造厂迁移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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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9-01
第5版()
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
危险物制造厂迁移办法
【京市新闻处讯】京市人民政府为防止爆炸、燃烧等伤害事件的发生,确保首都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及文物建筑的安全,特对制造爆炸、易燃、毒臭等危险物品的工厂,决定限期迁移办法。凡开设在城区及关厢的上述工厂,无论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均须遵照限期一律迁往南郊指定地区。在指定地区内,又只准在距公路、铁路、村庄、电力线、电话线等三百公尺以外的地址设厂。各类工厂迁移限期自即日起计算:火柴厂,限期四个月,花炮作坊,限期两个月;矿油炼制厂,限期四个月;其他爆炸、易燃、毒臭性的工厂,如硫磺厂、硫化磷厂等,经调查决定后另行限期迁移。凡开设在城关区以外地区的上述各类工厂,应自即日起半个月内向公安局申报,听候查勘、处理。各工厂于南郊指定地区觅妥厂址后,应即绘制详图三份分报公安、工业、建设三局申请查勘,批准后再行筹建。各工厂如意图观望延违,逾期仍不迁移,市人民政府除封闭其制造工具,将原料、成品强制迁移外,并得勒令歇业,吊销其营业执照。
【又讯】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制造危险性物品的工厂迁至南郊指定地区的界线如下:
1、东界:自左安门向南经小双桥村,成寿寺庄,红寺村,至关家庄。
2、西界:自右安门向南经角儿堡,大有庄,至新宫村。
3、南界:西自新宫村向东经王家庄,何家庄,庑殿村,至关家庄。
4、北界:西自右安门外一千五百公尺处向东至左安门外一千五百公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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