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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历史经验 重视法制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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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1-02
第5版()
专栏:学习《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吸取历史经验 重视法制建设
  刘瀚
重视法制建设,这是六中全会的决议从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中得出的重要结论。
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中,中央领导对法制建设比较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基本法规。不论是在土改、镇反、三反五反中,还是在社会改革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改造中,法制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斗争那样尖锐复杂、任务那样艰巨困难的情况下,社会秩序比较稳定,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教育、科学、文化事业顺利发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当然,取得这些成就的因素很多,法制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但是在那几年,法制的建立和发展在斗争中起了重要作用,却是历史事实。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总的说来,法制建设是在继续向前发展的。然而,这一时期指导思想上有过的失误,不能不在法制建设上反映出来。“文化大革命”中,社会主义法制被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肆意破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鉴于这些经验教训,三中全会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会议以后的三年里,法制逐步走上健全的道路,保障和促进了政治上的进一步安定。这就说明,重视不重视法制建设,是同国家的治乱息息相关的。
现在,工作的着重点已经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经济建设中,我们要努力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办事,也要努力按照法律办事。就是说,既要有严格的科学态度,又要有严格的守法精神。我们必须大力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工作,把国家、企业、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利益关系肯定下来,使之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明确的法律效力。与此同时,还要逐步加强科学、文化、教育、国防和有关涉外的立法工作,以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制度与之相适应,这就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保障人民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民主权利的实现,充分发挥劳动人民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创造精神。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有良好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这就必须有力地打击公开和暗藏的敌人的破坏活动,制裁各种犯罪行为。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文化上、社会生活上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必须进行有效的斗争。法律手段是进行这个斗争的极为重要的方法。运用这种方法处理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名;是多大的罪,就处多重的刑;不属于触犯刑律的问题,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采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可以做到比较慎重、稳妥,也可以避免因少数人的问题而引起大面积的动荡。
当前我国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这些矛盾,多数可以由有关单位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和帮助解决某些具体问题而得到妥善解决。另一部分人民内部的纠纷,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逐渐突出,而且有的是过去所没有或很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加强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工作,同时要加强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使这些民事纠纷得到及时解决。这对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是有重要作用的。
我们逐步完善各项法律,是为着解决社会主义建设中实际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是需要而且可能解决的,或者是可能发生而必须预防的。这就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来立法。当条件成熟可以制定某些法规而不制定,是不对的;生搬硬套别人的东西,见别人有什么法,我们也要搞什么法,见别人没有在某些问题上采取法律措施,我们也不作必要的规定,也是不对的。参考别人的经验,借鉴历史的经验,一定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法律制定出来之后,要便于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不能过多、过繁,文字也应当严谨、确切、简明易懂。有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条文多如牛毛,内部关系玄妙复杂,一般的人很难了解和掌握。我们一方面要制定必要的新的法律,另一方面要认真整理已有的法律,把立、改、废结合起来,处处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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