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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晋县实行“三制”的经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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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1-03
第2版()
专栏:

谈谈晋县实行“三制”的经验
刘瑞龙
从1979年开始,晋县在农、工、商系统中,实行了产、购、供、销合同制,农业生产责任制和干部经济考核奖惩制(简称“三制”)。两年多来,晋县的“三制”对于如何运用经济手段促使农工商通力合作,怎样做到既调动社员的积极性又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以及联系经济效果,对干部进行全面考核等方面,提供了一部分具有启发性的经验。
河北省晋县从1979年开始,在农、工、商三个系统中,实行了产、购、供、销合同制,农业生产责任制和干部经济考核奖惩制(简称“三制”)。两年多来,取得了一些经验。人们正在寻找加快农业发展和促进农业现代化中许多问题的答案。晋县的实践经验,对其中部分问题作出了初步回答。
这个初步答案所以值得重视,因为它是清算“左”的错误后的产物,它是从当地实际出发的,对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晋县县委1978年在农村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挫伤农村干部和群众积极性,影响农业生产的主要障碍是:种植上单一经营,征购上“鞭打快牛”,分配上平均主义,管理上奖罚不明。于是,他们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四定一奖”(定种植面积、定产量、定消费、定征购任务、超产奖励)的管理办法,取得初步成效。以后,又按基层同志的建议作了改进,成为现行的“三制”。1979、1980两年与实行“三制”前两年相比,粮食亩产增长19.3%,棉花产量增长126%,农业总收入增长22.6%,社员人均分配收入增加46%,向国家交售的粮棉油增加84.3%。工业产值、利润、财政收入都有较大增加。
“三制”试行时间还短,本身还有若干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制度还有待完善。但是,对于如何运用经济手段,促使农工商通力合作,都围绕着发展农业生产,进行各自的经济活动;对于如何使农业从先天不足(底子薄),后天失调(单一经营,比例失调),半身不遂(单纯提供原料,被排除在加工和商业流通领域之外)的畸形的、不健康的状况,变成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农业内部比例协调、结构合理,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现代化的大农业,晋县“三制”都提供了一些具有启发性的经验。从他们的作法中也可以看出,县委怎样领导经济工作,才能加快农业的发展。
合同制把国家计划和社员的主动性、生产队的自主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国家计划通过签订合同落实到生产队;生产队的自主权,又可以通过合同在国家计划中得到反映。两方面都可以相对地减少盲目性,增加科学性、计划性,提高自觉性和主动性,可以限制各级领导在生产活动中的瞎指挥。过去,以政代企,各专业公司对生产资料只有采购权,而没有供应分配权。社队对购、供、销过去是坐着“无底轿”,现在定了合同,吃了“定心丸”。合同制使全民企业同集体企业之间,开始建立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过去,县里在供应农民东西时,是“给啥算啥”、“给多少算多少”、“啥时给啥时取”;在向农民要东西时,则是“要啥必须给啥”、“要多少必须给多少”、“啥时要必须啥时给”,两者处于不平等、不互利的地位。定了合同以后,这种情况开始有所变化,通过合同努力以供保产、以产保购、以销促产、以产保销。更重要的是,合同制使各行各业为农业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明确,把这些单位的业务工作和社队的生产结合起来,促进了财贸系统改进经营管理。中央在关于发展农业的决定中明文规定提倡合同制,希望大家都来因地制宜地研究、创造和发展这方面的经验。
晋县在粮食、棉花两种主要作物田间管理上,实行“责任到人,以产定工,超产奖励”的责任制。他们根据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关键性的农活,如耕地、浇水、除虫等,由生产队统一组织劳力进行,其余从种到收的手工操作农活,由各户劳力在统一要求、统一时间下,负责完成。分配和完成征购任务,都是由生产队统一进行的。他们实行的这种办法,能把社员的思想转移到夺取高产上来,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把完成农活的数量和质量结合起来,把劳动报酬和经济效果结合起来,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他们对干部实行经济考核奖惩制,把政治与经济结合起来,联系经济效果对干部进行全面考核。他们把干部考核奖惩制看成是落实合同制的重要保证。通过考核,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纠正了干部中混日子、吃大锅饭的不良倾向,促进了干部钻业务、学技术、变作风、多贡献。
为了保证“三制”的落实,县委注意从合同的签定、落实、考核等多方面加强领导。今年又根据干部和群众的意见,进行了改进。特别是把定购任务由过去一年一定,改为一定三年不变,把过去分配超购任务的“死基数,活比例”,改为对生产队定死任务,余粮部分全部归生产队支配,这些改进受到基层的欢迎,有利于生产队因地制宜地安排作物种植。随着合同制的改进,农业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考核奖惩制也在不断完善。干部奖惩制由过去的单项奖,改为经济成果全面考核综合奖。在工业、商业系统实行“利润包干,一定三年,超额分成,百分计奖,浮动工资”的管理办法。
从晋县这两年的实践看,要把“三制”,特别是合同制坚持下来,不断完善,还需要县委、县政府以及有关的上级领导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目前,农业生产资料的分配没有定额,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任务不能一次确定,实行合同制不能不受到一定限制。晋县开始只在经过自己主观努力、条件比较具备的几个项目内首先试行合同制,这种作法是实事求是的,注意经济效果的。去年扩大实行合同制的某些项目,有的条件不大具备,签定之后不能兑现,实际意义不大,反而使基层感到多了一层麻烦。由此可见,今后签定合同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注意实效的好作风。
在我们国家还没有经济立法的条件下,如何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去年一部分销售合同没有兑现,供需双方都没有按合同条款承担经济责任。今年已经引起注意。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合同就会流于形式主义。
合同的签定,一定要双方自愿,使双方都意识到自己是合同的一方,自觉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要尽可能避免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下达各项指标,双方奉命签定,就会失去合同的意义。
晋县是在客观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在一个县范围内首先试行合同制,这种积极主动地为加快农业发展创造条件,扫清障碍的精神很值得发扬。有关的领导机关和业务部门应当积极地给予支持,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克服缺点,允许他们在试点中对现行的某些制度和政策有些突破,使他们的实验能坚持下去,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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