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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轻重关系的几点认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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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1-03
第5版()
专栏:学习《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对农轻重关系的几点认识
方生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毛泽东同志“多次强调不要机械搬用外国的经验,而要从中国是一个大农业国这种情况出发,以农业为基础,正确处理重工业同农业、轻工业的关系,充分重视发展农业和轻工业,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工业化道路。”这是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极为重要的思想。
长期以来,这一正确处理农轻重关系、走中国式工业化道路的思想,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贯彻,而是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工作重点的转移和对国民经济的调整,我们开始改变那种以片面发展重工业为目标的指导方针,逐步建立起以增产最终产品为目标的包括农轻重在内的协调发展的经济结构。《决议》对我国工业化道路所作的科学总结,从根本上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诚然有些问题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现仅就其中一些主要问题谈点认识。
关于重工业的自我服务问题。为了解决农轻重关系,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过程中,有些同志认为,我国过去重工业发展中的一个严重弊端,就是“单纯自我服务”,或“自我服务型”的重工业,因而提出,要改变重工业的这种“自我服务”的不合理状况。这个意见,有它合理的因素,有助于我们认识过去重工业中存在的问题。但是,这种提法值得商榷。
首先,这种说法本身不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三十年来,我国的农业和轻工业,屡遭破坏,发展缓慢,但它们终究还是在不断地发展,不同程度地满足了人民的需要。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应该说,是和重工业的支援分不开的。显然,如果没有过去重工业的基础,农业、轻工业是难以发展的。可以说,只要有社会再生产,重工业就不可能完全是自我服务的,更不是什么单纯自我服务的。
其次,为了保证重工业本身的发展,从而也是为了保证农业和轻工业的发展,重工业就应当有一部分是为自己服务的,而且只能单纯为自己服务,而不能为其他部门直接服务。制造生产资料的生产资料就是属于这一类。这里,马克思再生产理论中关于第一部类内部相互实现的原理,是我们理解这个问题的根据。其实,如果谈到我们过去重工业发展中的缺点,不外是指:片面强调发展重工业而挤了农业和轻工业,在重工业中又片面强调“以钢为纲”,畸形发展,为自身服务的比重太大。这样看,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也是多数人比较一致的认识。至于有人提出要把“自我服务型”的重工业,完全转为为农业、轻工业服务,那更是否认重工业内部相互提供生产资料的必要性,否认第一部类内部的交换关系,而到头来,也就会影响为农业、轻工业服务了。总之,不加分析地笼统讲要克服所谓“重工业单纯自我服务”的状况,容易造成思想混乱,于工作不利。
关于变“重型结构”为“轻型结构”问题。这是一些同志在当前经济调整中提出来的一个观点,也值得研究。问题的提出,是试图从结构上解决农轻重关系,改变过去那种不协调的经济结构。这对于提高人们对发展轻工业的重要性的认识有着积极意义。但是,严格说来,提法本身是不科学的。经济结构,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925页)中的说法,既包括生产关系结构,又包括生产力结构,是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结构。具体说,它不仅包括各种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农业、轻工业、重工业,而且还包括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对外贸易、基本建设等等部门。各种经济成分和各个部门在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又是错综复杂的。单独以某一部门作为标志来区分不同结构的类型,既难以说明这些不同结构的性质,更不能据此作为划分合理结构或不合理结构的标准。
比如,有的同志设想,农业、轻工业占60%以上,重工业占40%以下,是“轻型结构”;农业、轻工业占60%以下,重工业占40%以上,是“重型结构”。其实,这种划分并不能反映前者是合理的协调的结构,后者是不合理不协调的结构。因为,农轻重在工农业总产值中各占多大比重才适宜,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合理的比例协调的结构,取决于多种因素,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状况决定的。就我国情况来说,在1980年的工农业总产值中,农业、轻工业已经占了将近60%,今年,可能还要超过此数。但是,应当承认,我国农轻重严重失调的比例关系并没有完全改变。如果按照前面讲的那个划分标准,我们今天的结构就算大体合理了,今后就不必继续强调大力发展农业和轻工业了。
上述说法之所以不妥还在于,我们是一个大国,各地自然资源和经济条件千差万别。有的发展重工业具有更为有利的条件,有的更宜于发展农业和轻工业,有的更适合发展畜牧业。所谓“变重型结构为轻型结构”,即使原意是就全国范围说的(如上所述这也不恰当),但是,影响所及,容易造成“一刀切”而忽视因地制宜。
关于轻重工业的优先发展问题。这个问题是和如何理解生产资料优先增长相联系的。经济规律是在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产生和发生作用的。生产资料优先增长的经济条件是,积累进行中因技术进步(主要是机器劳动代替手工劳动的技术进步)引起有机构成提高。在这个条件下,社会实现扩大再生产对追加生产资料的需求快于对追加劳动力、追加消费资料的需求。所以,生产资料优先增长是技术进步条件下扩大再生产的规律。但是,同任何其他经济规律一样,生产资料优先增长,即使在机器劳动代替手工劳动的条件下,也只是一种趋势,它并不排除在一定时期消费资料生产比生产资料生产增长得快。生产资料生产和消费资料生产在各个年度增长速度的具体对比关系,必须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和经济条件来确定,这里没有什么固定不变的模式。我们在建国后的一段时间里,优先发展重工业,是必要的。但后来,在重工业有了较大发展之后,我们却不顾我国国情,仍然片面强调发展重工业,而不注意农业和轻工业的发展,造成国民经济比例的严重失调。这个弊病,和我们在理论上把生产资料优先增长规律绝对化,不无关系。
农轻重比例关系的严重失调,迫使我们不得不来一次调整,强调发展农业和轻工业。这个方针是正确的。问题是,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生产资料优先增长的规律呢?这里关键在于,生产资料生产归根到底是为消费资料生产服务的,生产资料优先增长的程度,最终是由消费资料发展的需要引起的。在农业、轻工业严重落后于重工业的情况下,不加快农业、轻工业的发展,不把国民经济严重失调的比例关系调整好,就不可能有生产资料的优先增长。因此,从长远看,目前我们大力发展农业和轻工业,是符合生产资料优先增长规律要求的。
今年以来,由于进一步贯彻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农轻重比例关系已有明显改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个期间重工业下降很多,使整个工业发展速度减缓,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努力适当安排重工业的生产,以求得农轻重之间协调地发展。
《决议》指出:我们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有些已经比较清楚,更多的还有待于继续探索。关于农轻重关系问题,就是值得我们继续探索的规律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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