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阅读
  • 0回复

宪法的完备问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1-03
第5版()
专栏:学点宪法知识(七)

宪法的完备问题
宪法的完备程度,并不完全取决于篇幅的大小。不能认为宪法比较长,就一定是完备的;宪法比较短,就一定是不完备的。但是,宪法篇幅的长短、条文和字数的多少,在某种程度上也会直接影响到宪法的完备性。没有足够的篇幅,就容纳不下一部比较完备的宪法应该具有的内容。
据统计,现今世界上的一百四十二部成文宪法,其中有十部超过三万六千字,二十四部少于五千字。一百四十二部宪法的平均长度是一万五千九百字。我国解放后颁布的三部宪法,分别是九千一百字、三千三百字、七千一百字左右(标点符号计算在内)。这个数字大大低于世界宪法的平均字数。这种情况不可能不影响我国宪法的完备程度。事实上,确有不少需要写进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没有写进去;有些内容写进去了,但不够具体、明确、详尽、周密。象我们这样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没有一部内容比较丰富、充实、周详、完备的新宪法,是很难适应四化建设需要的。我国未来的新宪法,其篇幅应该比前三部宪法长一些,也是十分自然的。
在现今世界上,有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内容过于繁琐庞杂。对此,这些国家的当权者也感到颇为头痛。这种偏向我们应当注意避免。宪法是根本大法。一些应该由普通法律确认的规范,就不要写进宪法中去。苏联一九三六年制定宪法时,有些人要求把保险事业的个别问题、集体农庄建设中的某些具体问题写到宪法中去,斯大林认为这些意见是不正确的。他说:“提出这些修正的人,大概没有懂得宪法问题和日常立法问题的区别。正因为如此,所以他们力图尽量多渗进一些法律到宪法中去,简直要把宪法变成一部法律大全。可是,宪法并不是法律大全。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论苏联宪法草案》)此外,如果在某些问题上,我们的经验还不够成熟,也应该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处理,不可把条文写得过于具体。但是,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和当前的现实需要看来,我们应该注意防止的,是那种认为宪法的内容越简单、越原则、越抽象就越好的思想倾向;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把它修改得内容丰富、充实、周详、完备。(李步云)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