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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做好林业“三定”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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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1-05
第2版()
专栏:

抓紧做好林业“三定”工作
本报评论员
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简称林业“三定”),是农村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各地“必须尽快作出部署,组织力量在明春以前完成这项工作”。目前,已有不少省、市、自治区开展了定权发证的试点工作,有的省、区已在面上铺开。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热烈拥护中央这一决定,称赞它是救林、爱民、富国的政策。
多年来,在“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政策多变,山林权属不定,责任不清,赏罚不明,纠纷不断,以致乱砍滥伐、抢砍盗伐林木的现象相当普遍,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严重地影响了林业的发展。“三定”工作试点证明: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权、责、利,是激发广大群众爱林、护林、造林积极性的根本性措施。工作做得好的地方和单位,基本制止了乱砍滥伐,减少了森林火灾,安定了山区、林区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了林业的发展。现在的问题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地方行动还比较迟缓,措施不够得力。各级党政领导必须充分认识林业“三定”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把这项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办,抓紧抓好。切不可放任自流,贻误时机。
稳定山权林权,就是按照政策把山权林权确定下来,并使之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确定山权林权,不是重新划分山林权属,而是以现在的权属为基础,凡是山权林权没有争议的,都应予以承认,稳定下来。山林权属有争议的,要经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合理解决。林权要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集体的山林,一般应以1962年“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准。“四固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可参考合作化或土地改革时期的权属,妥善处理。要维护国家和集体的造林成果,防止借口山林纠纷乱砍滥伐,抢砍盗伐,拆场毁林。对山林界限不清或双方对界限解释不一致而引起的争议,要从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林木保护和管理的原则出发,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对蓄意制造纠纷,引起山林破坏的,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
划定自留山,是鼓励社员植树造林、加快绿化祖国的有力措施;同时,也是解决社员烧柴用材的困难和开展多种经营的重要途径。我国有数千万农户烧柴困难,有几亿亩荒山荒地可以利用,凡是有条件的地方,都要根据荒山、荒地、荒滩的多少,就近就便给社员划一定数量的自留山(平原地区可根据情况划定自留荒滩、荒地)。过去划定的自留山,社员已经营多年,即使面积多一些,也应予以承认,不再重新调整。划定的自留山要限期绿化,不得改作他用。成片的集体林木,不能划作自留山。
林木生长慢,破坏容易恢复难。因此,应认真地建立相应的林业生产责任制,使林木得到管护。对大面积的集体林木和大型防护林,应提倡统一经营,小片林木、农田林网和零星树木,一般可以包到组、到户、到劳,实行联产计酬或收益分成。田间地边的树木,亦可采取“树随地走”的办法,由农业承包者统一经营。总之,一定要把责任和报酬、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切实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办法,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允许多种多样,不搞“一刀切”。
林业“三定”工作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一项长远大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抓紧在明春以前把这项工作切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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