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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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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9-02
第3版()
专栏:

  税务问答编辑同志:
我们在新乡设立制蛋厂两处(厂名平原、同泰),收购农村鸡蛋,制造蛋黄、蛋白成品,集中天津统一出口,换回外汇。并在人民政府和中国蛋品公司扶植下,业已顺利经营年余。惟对今年税章规定,我们尚有不明之处,请予答复,以便迅速照章缴纳:
(1)本厂成品必须运至天津,交中国蛋品公司统一出口,算不算行商?
(2)本厂在当地按季缴纳营业税和出厂税,是否还应缴纳行商税?
新乡同泰蛋厂、平原蛋厂同启新乡同泰、平原两蛋厂:
你们提的问题已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答复如下:
一、固定工商业,临时派员赴外埠销售自制或本业范围以内的货品,应请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给证明文件,并就销货地交纳座商营业税。如无证明文件,即视为行商,课征临时商业税。此种规定,已自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其在七月份以前者,则应照各地原办法办理。
前项已交营业税之售货部分,经取得完税凭证后,于本机构所在地征收营业税时,准予扣除此项营业额。
二、在当地按季交纳营业税和出厂税后,如赴外埠销售,即照前项规定办理。惟在七月一日以前按照各地原办法所课征之临时商业税,其已取得完税凭证者,亦可于本机构所在地征收营业税时,准将此种营业额扣除(本机构所在地采用民主评议的方法时,亦可予以照顾)。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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