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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商业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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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1-14
第1版()
专栏:

制止商业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
一、不准在业务活动中接受吃请、受礼和索取“佣金”、“回扣”、“推销费”等各种变相贿赂;二、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三、不准违反规定开支“交际费”、“活动费”、“协作费”、“奖励费”等;四、不准以索取产品样品为名,占为己有;五、不准为投机倒把分子转借银行帐户和支票,代签合同,代开发票;六、不准以任何名义把企业收入转入“小钱柜”,化大公为小公;七、不准泄漏业务机密,不走后门,不私分商品;八、不准与投机商贩内外勾结,从中牟利。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纪律处分,严重者要依法制裁。
商业部重新公布的“五好企业”、“六好职工”评比标准是:“五好企业”——政治工作好,执行政策完成计划好,经营管理好,生活管理好,干部作风好。“六好职工”——政治思想好,执行政策完成任务好,团结互助服务态度好,爱护公共财物好,业务技术好,经常学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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