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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兴县委作出三项决定 保障民办教师的经济待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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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1-15
第3版()
专栏:

中共长兴县委作出三项决定
保障民办教师的经济待遇
本报讯 记者林宗平报道:中共浙江省长兴县委最近发出文件作出三项决定,要求切实保障民办教师的经济待遇,使他们能安心教育工作。
长兴县农村落实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后,许多民办教师也承包了口粮田、责任田,因忙于耕种,不能集中精力搞教学。为此,长兴县委向全县发出文件作出三项决定:一、各地不要向民办教师摊派义务工。不论实行何种生产责任制,都不应给民办教师本人承包土地或下达生产任务。公办和民办教师家在农村的无劳力困难户,各地要予以照顾,根据他们家庭的情况少承包或不承包土地。二、社队要统筹解决民办教师的经济报酬:在对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的社队,小学民办教师月工资不能低于25元,中学民办教师不能低于30元,均不包括国家补助部分和副食品补贴;在记工分的社队,要给民办教师记全劳力的工分。无论是工资制还是工分制,都要执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三、国家给予民办教师的补助费,由学校直接发给民办教师本人,不再交队记工分或抵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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