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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就业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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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1-23
第5版()
专栏:

关于扩大就业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几个问题
悦光昭
长期以来,我国扩大城镇劳动就业同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矛盾。这个矛盾的妥善解决,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因此已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我国城镇劳动就业的成就无疑是巨大的。在建国三十一年的时间里,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人数,从1949年末的1,533万增加到1980年末的10,525万人,即增加将近5.9倍。由于就业面的扩大,每户职工家庭每个就业者赡养的人口(包括本人在内),从1952年的3.6人减至1980年的1.83人。这对保证生产建设所需要的劳动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城镇劳动者家庭生活的改善,都起了很大作用。
但企业劳动生产率却增长较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劳动生产率,从1949年的3,004元增加到1980年的12,031元,即增长3倍多;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总产值如以1949年为100,1980年为3,520,即相当于1949年的35倍多。在三十一年中,工业总产值净增34倍,而劳动生产率只提高3倍多。影响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企业职工人数增加过多是很重要的因素。
我们能否在扩大城镇劳动就业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之间做出选择,为了扩大就业,而忽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或者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不去解决劳动就业呢?在特殊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例如,十年动乱期间积压了数以千万计的城镇待业青年未能安排,粉碎“四人帮”以后,各种必要的经济条件暂时尚不具备,为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不能不把扩大就业作为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又如,在1959—1961年我国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以后,在1961—1964年期间还精简了部分职工。由于采取这个措施,在1963—1965年期间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平均每年提高23.1%,大大地缩短了克服经济困难的时间。但是,从根本上说,长期不顾扩大就业或者长期不顾提高劳动生产率,都会带来不良后果。
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能否做到在扩大劳动就业的同时,使得企业劳动生产率也有较大的提高呢?我认为,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要把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必须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制定出恰当的方针政策,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调整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在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中,在产业结构上,过分着重发展工业,在工业中又过分着重发展一部分重工业,对于发展轻工业和商业、服务业比较忽视;在所有制结构上,单纯地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对集体经济限制,对个体经济进行打击、取缔。其结果,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堵塞了劳动就业的多种渠道。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造成了职工分布的不合理,一方面,在新增加的职工中,50%以上集中在工业部门,在工业部门中70%又集中在重工业部门,影响了这些部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许多服务性行业和一部分消费品生产行业却又缺少劳动力。由于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城镇待业青年往往只能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去就业,使得这些企业人员越来越多,社会上有许多事情却又无人去干。只有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才能为扩大就业创造条件。光靠发展重工业来扩大就业,所容纳的劳动力有限,也是我国财政经济力量不能胜任的。在发展轻工业、手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消费品生产中,凡是适合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尽量少采取国营的形式。这样,城镇待业青年才不致继续大量涌向人员已经多余的重工业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就业同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之间的矛盾,也才可能得到较好的解决。
二、贯彻落实新的就业方针。建国以来,在劳动就业上逐步形成了由劳动部门统包统配的制度,这与经济成分搞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有很大关系。从劳动部门来说,实行这个制度,本来是想根据企业需要有计划地合理分配劳动力,使待业人员各得其所,但实行结果却与主观的愿望相反。事实上,各行各业技术业务情况极为复杂,待业人员的专业、爱好千差万别,劳动部门也不可能分配得很合理。特别是劳动部门既没有力量把全部城镇待业人员包下来分配工作,又不允许他们自寻生活出路,显然是不明智的。1980年中央召开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对解决城镇劳动就业问题,提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同时,支持企业在需要招人的时候,实行公开招工,择优录用。一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方针是完全正确的。除了劳动部门根据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需要为待业青年介绍工作以外,许多待业青年根据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等项原则,办起了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从事个体劳动,因而解决了他们的就业问题。
三、改革劳动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国营企业在用人上的只进不出,在工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在劳动保险和福利上包得过多,不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过去的政策规定,在工资标准和劳动保险以及福利待遇上,国营企业职工要高于大集体职工,大集体职工又高于小集体职工,而个体劳动者则没有社会保险。这样,城镇待业青年就业的目标自然是国营企业,至少是大集体企业(因为大集体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虽不如国营企业职工,但比小集体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要好),而对于进小集体企业和从事个体劳动则不感兴趣,顾虑很多。为了克服上述弊病,一方面要创造条件,逐步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另一方面,要给集体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以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通过劳动获取的收入并不低于国营企业职工的经济待遇,才有利于广开就业门路。
四、办好劳动服务公司。一方面,它可以减轻企业安排待业青年的压力,另一方面又可以使企业能够根据需要增减人员。办好劳动服务公司可以起到调节劳动力的“蓄水池”作用。地方劳动部门领导的劳动服务公司可以履行多方面的职能,例如推动待业人员发展集体经济或者自谋职业,开展就业前的训练,替企业介绍职工,管理教育待业青年,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帮助企业安排多余人员等。除此以外,厂矿企业、机关、团体和学校,凡是有条件的也可以自办劳动服务公司,安排本身的多余人员,指导和组织本单位职工的待业子女发展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或从事个体劳动。为此,有关方面必须在开办经费、供产销渠道、经营场地、财政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采取恰当的技术政策。我国人口多,城镇每年都有大批的新成长的劳动力,需要政府帮助他们找工作;我国要实现四化的宏伟目标,又必须采用现代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解决这个矛盾,只能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恰当的技术政策。可否考虑,凡属影响国民经济全局和关系国防现代化的骨干企业,原则上都要采用现代先进技术,目前技术落后的要抓紧技术改造,使之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这些单位要按照先进合理的定员标准配备人员,一定要努力实现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其他的企业,则可以多从有利于扩大就业方面着眼,不一定非用先进技术装备以减少用人不可。我国劳动力多,人工成本低,发展劳动密集型生产如工艺品、手工业等,具有特别有利的条件,我们应当很好发挥这一优势。
六、加强就业前的培训。现在,除了统一分配的大专、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外,城镇待业青年大都在进入企业后才给予培训。对于待业青年来说,最好是在就业前进行培训。这样做主要是对生产有利,可以使他们较快地在生产上发挥积极作用;而大量未经培训的待业青年进入企业,势必造成企业职工队伍政治思想素质和技术业务水平下降,严重妨碍企业劳动纪律的巩固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城镇待业青年一般只具有中学的文化程度,没有技术业务知识,不经过必要的培训,不但不符合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需要,自己组织集体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也很困难。所以,要下决心把就业前的培训工作积极开展起来。
七、严格控制城镇人口。要解决扩大城镇劳动就业同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之间的矛盾,必须把控制城镇人口当做一件大事来抓。其办法,一是坚持计划生育;二是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三是有条件的城镇和林区、工矿区,要采取措施,鼓励城镇待业青年去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不少地方的实践证明,这是可以做到的。
八、把扩大就业和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纳入国民经济计划轨道。扩大就业和提高劳动生产率这样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问题,应当成为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内容。所谓纳入计划,当然不简单是在计划中列上几个数字,而是要订出切实有效的措施。诸如加强就业前的培训,调整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采取恰当的技术政策,改革劳动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办好劳动服务公司等,都涉及国民经济计划对人力、财力、物力的综合平衡,都需要国民经济计划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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