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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摘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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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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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摘要)
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作出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摘要如下:
一、城镇青年就业是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团结和四化前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调整和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要不断地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在一段时间内,逐步形成一套有利于发展国民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的劳动就业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于解决城镇劳动就业问题,中央曾经提出要注意广开门路,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去年中央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又进一步提出“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实践证明中央提出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近三年来安置了2,000多万人就业,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没有注意广开门路,而偏重于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人,使一些单位人浮于事的状况更加严重,对于改善经营管理十分不利。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积极加以改进。
全国城镇劳动就业的任务是长期的、十分繁重的。但是应当看到,随着三中全会以后纠正左的错误,整个形势逐步好转,为解决城镇就业问题提供着日益有利的前提条件。我们既要正视面临的种种困难,也要充分看到有利条件,坚定信心,按照中央的方针政策,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二、广开就业门路,应该结合调整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在发展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基础上来进行。
从历史经验、目前需要和今后趋势看,结合各地的具体条件,发展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业、服务性行业和消费品生产行业的前景是广阔的,解决城镇劳动就业的潜力是很大的。要把大力发展这些行业作为重要课题,认真研究解决。
今后在调整产业结构的同时,必须着重开辟在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中的就业渠道。在我国,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国营经济在各种经济形式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以及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要,还必须同时发挥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形式的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中央要求全党同志,首先是各条战线的领导同志,从指导思想上求得明确一致的认识,并同心协力地付之实践。
三、努力办好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大力提倡和指导待业青年组织起来,在集体经济单位就业。从一些地区的实践经验看来,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和支持下,需要遵循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等项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努力按照上述要求,在近几年内促使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有一个显著的发展。
目前存在的各种形式的集体企业,总的说来,对于发展经济、方便生活、扩大就业是起了积极作用的,这一点应当充分肯定。但是由于长期受左的影响,其中很大一部分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大锅饭”、“铁饭碗”,或者向“大锅饭”、“铁饭碗”看齐的倾向。这类集体企业存在的种种问题,是长期形成的,应当在继续发展的过程中,按照集体经济应当遵循的原则,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进行整顿和改革,使之更好地发挥其固有的长处和作用。还要十分注意,在研究制订经济政策措施时,要为今后的改革创造有利条件,而不应再设置新的障碍。
四、按照国民经济的需要适当发展城镇劳动者个体经济,增加自谋职业的渠道。目前,城镇劳动者个体经济有了初步的恢复和发展,但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调整政策,广泛深入地宣传党的方针,说明城镇劳动者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满足需要、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消除干部、群众和待业青年的思想顾虑,使城镇劳动者个体经济得到健康的发展。
个体劳动者,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对于他们的社会和政治地位,应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视同仁。其中的先进分子,符合党员、团员条件的,同样可以按照党章、团章规定,吸收入党入团。
五、党中央、国务院的各个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态度,坚决地迅速地改变那些歧视、限制、打击、并吞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政策措施,代之以引导、鼓励、促进、扶持的政策措施。要对过去的有关规定限期进行认真的清理,并提出改革的具体办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责成计委、经委、建委、财办、商业、供销、物资、粮食、物价、财政、银行、税务、工商、外贸、城建、公安、侨办、教育、卫生、劳动、知青办和各产业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和民建会、工商联等组织,在统筹规划下,协同动作,为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切实负起应尽的责任。
集体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正常的经营活动和正当的收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非法干涉、平调、升级和并吞。他们除按国家税法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税款和费用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要教育集体企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不得进行走私、投机倒把、买空卖空、哄抬物价、偷税漏税、行贿受贿等违法活动,违者要依法论处。
六、逐步改革国营企业的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有效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果。目前国营企业的一大弊病就是“大锅饭”、“铁饭碗”。国营企业必须坚持体制改革的方向,积极而稳妥地解决存在的问题。招工用人要坚持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要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要切实整顿劳动纪律,对于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同级工会同意后予以开除。
七、建立和健全劳动服务公司的机构,充实人员,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劳动服务公司既担负着组织社会劳动力,进行经济活动的任务,又担负着劳动部门的部分行政职能,应当使之逐步发展成组织经济事业、统筹劳动就业、输送和管理企业临时用工、开展就业训练的一种综合性机构。为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应即着手筹组中国劳动服务总公司。
对于劳动服务公司以及社会各方面所组织的以扩大就业为主要目的的集体经济事业,有关部门要从供产销渠道、银行贷款、经营场地、财政税收政策、开办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厂矿企业和机关、团体等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举办劳动服务公司,发展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指导和组织职工的待业子女就业。
八、大力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工作,逐步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要普遍开展对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前的培训,逐步做到使一切需要进行培训的人员,先经过培训以后再就业。培训内容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既须包括技术业务,也要包括政治思想。组织就业训练的方式要灵活多样,学制可长可短,规模可大可小。要提倡半工半读,勤工俭学。职业学校和各种训练班,要积极为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培训人才。学员学习期满后,经过考核合格,发给证书,不包分配,由用人单位公开招考、择优录取;也可以帮助他们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
九、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流入城镇。对农村多余劳动力,要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和兴办社队企业,就地适当安置,不使其涌入城镇。根据目前我国的经济情况,对于农村人口、劳动力迁进城镇,应当按照政策从严掌握。
要积极办好城镇郊区和林区、工矿区的知青场队和农副业基地。要采取政治动员和经济吸引相结合的办法,鼓励城镇待业青年去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积极发展多种经营;那些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当向农工商联合企业发展,使它们成为城镇部分待业青年就业的场所。到农村插队的知青已同当地农民结婚的,要就地就近妥善安置。对于居住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待业青年,要坚持就地广开门路进行安置,农村社队企业要欢迎他们在那里就业。
十、大力加强对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这项工作不能全靠劳动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和办事机构,主要领导干部应当亲自动手,排除各种阻力,紧紧抓住不放,真正解决问题。
安排劳动就业由过去主要靠国营企业招工,转到今后通过国营、集体、个体多种渠道,这一重大变化已经在干部、群众中引起种种思想反应。因此,各级党委、政治工作机关、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理论等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都要加强对干部、群众和待业青年的思想教育,继续肃清左的影响,纠正轻集体、鄙视个体,以及轻消费、鄙薄商业和服务行业等传统的旧观念。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教育自己的待业子女和亲属,乐于从事集体经济和个体经营,从事服务行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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