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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个别到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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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1-24
第5版()
专栏:学习《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由个别到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
周宝玺
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深刻地分析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阐明了人类认识的正常秩序,即由个别到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这两个认识过程的思想。理解这两个认识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地掌握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
《矛盾论》和《实践论》一样,都是主要为了克服当时党内存在的严重的教条主义思想而写作的。教条主义者把马克思主义当作教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使中国革命遭受严重的挫折。从思想方法上说,他们只强调矛盾的普遍性,强调一般,而忽视矛盾的特殊性。他们割裂了一般和特殊的辩证联系,既不知道一般是从哪里来的,又不懂得一般必须再回到个别中去的道理。所以,《矛盾论》指出:“就人类认识运动的秩序说来,总是由认识个别的和特殊的事物,逐步地扩大到认识一般的事物。人们总是首先认识了许多不同事物的特殊的本质,然后才有可能更进一步地进行概括工作,认识诸种事物的共同的本质。当着人们已经认识了这种共同的本质以后,就以这种共同的认识为指导,继续地向着尚未研究过的或者尚未深入地研究过的各种具体的事物进行研究,找出其特殊的本质,这样才可以补充、丰富和发展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而使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不致变成枯槁的和僵死的东西。”
大家都知道,一般的东西是只有通过抽象才能得到的,我们不能用感官,而只能用思维才能掌握它。但是,凡是正确的抽象的一般,决不是头脑中凭空产生的,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只能是通过认识个别的特殊的事物,才能概括出来的。毛泽东反复指出,我们许多同志不懂得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不懂得正确的方针政策是如何制定出来的,他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要懂得一般是由个别来的,理论是从实践来的,如果不是对实际情况进行大量的深入的调查研究,而是只凭主观的想象发号施令,那样制定的方针政策,必然是空洞的错误的。我们必须克服这样的领导方法。
现在更值得提起我们注意的是后一个认识过程,即由一般再回到个别中去。党中央已经制定了正确的方针政策,我们该如何贯彻执行?这里也有两种根本不同的方法,一种是由一般到一般的方法,一种是由一般到个别的方法。
我们有些同志总是认为:既然一般是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是普遍适用的,那么,简单地把一般当成现成的结论和公式,用它去剪裁现实就可以解决问题。他们认为既然中央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只要照本宣读,到处套用就行了。这种从一般到一般的思想方法和领导方法,发展官僚主义作风,不仅会将正确的方针政策变为一纸空文,有的地方甚至将正确的方针政策变为瞎指挥,造成不良的后果,然后反过来又埋怨上级的方针政策“错”了。毛泽东同志将这些同志叫作“思想的懒汉”,是十分恰当的。
我们只能采用后一种方法,将一般再回到个别中去。因为一般是从个别中概括出来的,是各个事物的共同本质,是它们的共性。我们必须看到一般和个别之间这种既有联系又有分别的情况。认识事物的一般的本质是完全必要的,我们的任何工作都不能离开党的正确的理论、方针、政策的指导。如果片面强调自己工作的特殊性而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必然会走到邪路上去。但是,在用一般指导个别的时候,也必须看到个别所具有的特殊性。只有研究了本单位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了解了这种具体的个性以后,才能将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正确地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同样是推行生产责任制,在这条战线和那条战线之间,农业和工业之间,这个地区和那个地区之间,甚至在同一工厂的不同车间、不同工种之间,都存在着不同的情况,需要采取不同的办法,决不能搞一刀切。
具体的事物不但是无限丰富复杂的,而且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因此,我们要不断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从这里再概括出一般的原则来,以补充、丰富和发展原来的方针政策。只有这样,我们对于事物的共同本质的认识(一般),才不至于变成枯槁的和僵死的东西,而是有生命力的不断发展的东西。
所以,只有把握住由个别到一般、再由一般到特殊这两个认识过程的辩证法,才是懂得了马克思的认识论。《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毛泽东同志阐述和发挥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核心——对立统一规律。他指出不仅要研究客观事物的矛盾的普遍性,尤其重要的是要研究它的特殊性,对于不同性质的矛盾,要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因此,不能把辩证法看作是可以死背硬套的公式,而必须把它同实践、同调查研究密切结合,加以灵活运用。”这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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