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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贯彻民主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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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1-24
第5版()
专栏:学点宪法知识(十一)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贯彻民主原则
在封建专制时代,立法权属于君主一人。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他们的启蒙思想家都集中反对这一点,并鲜明地提出立法权应该属于人民。洛克说:“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选定国家形式。”孟德斯鸠提出:“民主政治还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卢梭也强调:“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他们的这些主张,无疑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已经载入资产阶级宪法。但是,资产阶级宪法的制定或修改,无论是由特别选出的“立宪会议”负责,还是由最高立法机关议会负责,都只能是维护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而不可能反映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资产阶级议会是由忠实于资本主义制度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所垄断,或由他们占据支配地位。他们负责制定的宪法,当然只能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有时候,由于资产阶级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尖锐化,或出于其他考虑,资产阶级宪法的制定或修改要交付全民表决,但这也丝毫不会改变事情的实质。因为,广大劳动人民根本不可能通过投票改变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现实。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法制只能按照人民的意志去创立,宪法的制定或修改必须遵循民主立法的原则,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在毛泽东同志领导下,我国1954年宪法的制定就认真贯彻了民主立法原则。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该委员会在1954年3月接受了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随即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8,000多人,用两个月时间对初稿进行认真讨论。在讨论中,共提出5,900多条意见(不包括疑问)。应当说,这8,000多人都是宪法起草工作的参加者。以这个初稿为基础修改出来的宪法草案,于1954年6月14日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全民讨论进行了两个多月,共有1亿5千多万人参加,对草案提出了很多好的修改和补充意见。
现在,我们正在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叶剑英同志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民主立法是我们立法工作基本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一定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正确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加这项工作。”我们相信,这次的宪法修改,一定会贯彻民主原则的。
(李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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