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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南区农村情况看土地改革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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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9-06
第2版()
专栏:

  从中南区农村情况看土地改革法
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委员会 调查研究处处长 张根生
(一)从中南区的农村各阶级土地占有状况来看土地改革的必要。
刘少奇副主席在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指出中国之所以要实行土地改革,“就是因为中国原来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但在中南区各地联系本地区情况学习与研究土改工作的文件时,有人却提出了以下不同的说法:“中国土地制度的严重不合理现象,是指全国说的;至于长江流域及珠江流域,则不同于黄河流域和东北。”“连年战争,土地分散了。”“长江中游土地分散,没有什么大地主,地主已大部破产了。”这好像在说,土地改革在南方不如在北方重要,理由是南方地主已经很穷。这是不是实际情况呢?我们现有的中南区各省农村社会阶级情况的调查材料,可以解答这一问题。
根据湘、鄂、赣、粤、豫五省整个经济结构的分析,根据比较有代表性的也是比较可靠的六十九个乡的调查材料的分析,从土地集中的程度来看,有下述三类地区:
一、土地最分散的地区。根据湖北沔阳县小河口村、武昌县黄土坡村、石山村,河南宝丰县官营村、洛阳孙村,江西高安十个乡、弋阳县复兴乡等二十一个村的调查,地主占人口的百分之三,占有全部土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包括公田——学田、族田、会社田等);富农占人口的百分之五,土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劳动人民约占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二,占有土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二、土地集中程度一般的地区。根据湖北汉阳三区第一行政村、黄陂县石桥村,河南洛阳冢头村,江西宜春新坊村,湖南沅陵信平乡,广东龙川水背村等二十五个村的调查,地主占人口的百分之三强,土地的百分之三十(包括公田);富农占人口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土地的百分之十五;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劳动人民占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占有土地的百分之五十。三、土地集中地区。根据湖北黄陂新义村,河南潢川罗弯地村,江西南昌一个村,湖南湘阴县和丰乡等二十三个村的调查,地主占人口的百分之三至四,土地的百分之五十(包括公田),最多的达到百分之九十(包括公田);富农占人口的百分之五,土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劳动人民占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占土地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按照以上三种不同类型地区,根据各省的详细调查材料,我们研究了这三种类型地区在整个中南地区中所占的比重。研究的结果大致是:一、土地集中地区,约占全区农村人口的百分之四十五左右,即约有六千万人口的地区;二、土地集中程度一般的地区,约占百分之四十,即约有五千万人口的地区。三、土地分散地区,约有百分之十五左右,即约有一千五百万人口的地区。如再把各省情况加以比较,则湘、粤两省的土地集中程度最大,其土地集中地区约占全省农村人口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次为湖北省,土地集中地区约占全省人口的百分之四十;赣、豫二省的土地则比较分散。
其次从大革命以来土地占有状况的变化上来看。这种变化是有的,尤以江西、湖北一部地区较显著。在这些地区,经过大革命,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土地比之过去是分散了一些;但从上述的调查材料来看,在绝大多数地区,地主阶级却仍然占有了百分之三十到五十以上的土地。现在的情况是:全区农业人口每人平均约合土地一亩半到二亩,而地主平均每人则有十亩到二十亩,贫农却不过半亩。这就是说,地主一人仍超过全部农业人口每人平均数的十倍以上,如和现在贫农的土地比较,则要多三、四十倍。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不少反动官僚及地主趁机霸占了大批土地,所以有些地区如粤、桂两省及湘省大部地区,土地不但没有分散,反而更形集中。湖南洞庭湖滨许多大地主勾结伪政府大肆霸占滨湖土地,每年即近万亩以上。当地农民有“一望之地”的说法,意思是说,只要用眼望到的土地,全归地主所有。湘阴县和丰乡共有二万斗田,地主即占有一万四千斗;农民一千三百余人,只有五千斗。广东的军阀官僚都占有极大量的土地。据江西兴国四个村调查,在中国工农红军北上抗日之后,四户大地主就增加了六千二百石谷田;其中枫林村大地主谢思风,原有田四千二百石,现在增至六千石。浮梁北乡区大地主姚以南,原有地四千亩,在工农红军撤退后,又霸占了七千亩,现在共有一万一千亩。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大革命以来的战争,曾使土地占有状况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但实际情况是,绝大部分的土地依然集中在少数封建地主手中。从此可以证明:江南的农村土地情况,并不比北方分散。如果把地主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情况对比一下,那么,土地改革之在中南新解放区也和在全国其他地区同样是必须进行的一项最重要的工作,现在各地农民也积极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三月间举行的湖北省农民代表会上,各地代表提出的二百多件提案中,就有八十几件是要求实行土改的。江西赣西南行政公署每天平均接到农民要求土改的信件达二十五封到三十封之多,这些信件,许多是几十个农民联名写的。总之,从中南新解放区农村的情况调查来看,土地改革是为全区一亿二千万以上的广大农民所热烈欢迎和希望的。“南方特殊论”,是毫无根据的。
(二)从中南区农村各阶级情况来看土地改革法的几项重要政策。
土地改革法正确地规定了各种政策,根据我们调查所得材料来看,它完全合乎中南新解放区农村的实际情况。
一、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
甲、一个调查材料
湖南长沙县一区榔黎乡十一保地主黄步云,有田二千余石,全部出租。除去押金及额外之送礼、帮工等剥削外,租额是百分之五十,无论水旱虫灾,一律不减;其押金与租额相等;租谷要经二次风车,指仓交纳,让农民送往长沙;佃户拿钱折租,每石还要交纳银洋二角作运费。
该保五甲农民吴丙明,弟兄四人,民国九年合佃黄家五百二十石谷田(按产量计),押金银洋一千二百四十元,租额二百四十石,每年另须支付利息谷六十二石。民国十年,吴家退佃八十石谷田,应退押金六百元,但地主只退给流通券六百,仅值银洋一百元。三十余年来,黄家每逢婚丧,全要吴家送礼、帮工,仅黄家一次作寿,吴丙明等即帮工六十天。民国十二年,二十九年,三十四年皆遇旱灾,仅有五六成年景,租额亦不准减,结果将全部粮食夺去。此外契约上还载明佃户每年给地主抬轿五十天。十保农民王佑光等佃耕黄家一百石谷田,原定租额三十石,第二年即加租五十六石。总计黄家一年收租千石以上,并把收取之押金放高利贷剥削农民。一家人大都住在长沙,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
以上还只是整个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一个平常事例,也就可以看到整个地主阶级的罪恶是如何深重了。
乙、地主阶级绝大部分完全靠地租生活,他们对生产从不过问。江西宜春县南庙区新坊村的十九户地主中,只有三户雇有雇工,自己经营一部土地,其余十六户则完全靠地租生活,其一千三百亩土地中也只有八十亩是自己经营耕种。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不但自己不参加劳动甚至连生产的经营也丝毫不加过问,农民虽极愿好好经营土地,但因其收入多被地主夺去,没有能力去很好经营。
丙、南方农村中严重的封建宗族会社统治,是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毒辣手段之一。各地的户长、方长、族长、会社长差不多都被地主恶霸所掌握,他们对农民有无上权力,并进行各种非法剥削。江西许多村庄除宗族长外,还有二三十种以上的会社,如红帮、青帮、新建会、保产团、军界建新社、标会、堂会、七支会、九支会、四年团、神社等等。会社最多的地方如兴国县长径村,竟有九十五种之多。这些会社都占有相当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也完全为地主恶霸所操纵,归他们收租管理,任意贪污挪用,不少土地则逐渐被他们据为己有。据湘、赣及湖北江南地区调查,公族田一般皆占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以上,广东则一般皆占百分之三十,最多的是西江地区,通常都占百分之四十,顺德县则占到百分之六十。
从以上情况来看,少数的地主阶级占有了整个耕地的大部,每个地主通常都要比全部农业人口每人平均数多十倍以上。这就说明了,每个地主都夺去了几十个农民应有的土地,地主阶级每人都在吸吮着几十个贫苦农民的血汗。当然那些据有几千石田,甚至几万石田的大地主,其剥削范围也就更大了。他们对生产只有障碍,没有一点好处。因之土地改革法规定没收地主阶级一切土地及征收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会社团体等公田,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是完全合理的。也只有这样,农民生活才能得到改善,才有力量去扩大再生产,以发展农业生产。
二、对富农经济的调查与分析
甲、根据前述的调查材料已可看出:富农在中南区一般占人口的百分之五左右,占有土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如从其占有土地的每人平均数来看,一般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数的二倍,有的则到三倍以上。如湖北黄陂石桥村浠水连桥村等三村,每人平均土地一·二八斗,富农每人则有四·五七斗。
按地区来比较,则河南的大部、湖北的沿江地区以及江西的老苏区,富农经济比重较大,有些村的富农,比地主土地为多,有的甚至占到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乙、中南区农村的富农,有许多是出租土地的。据河南十三个县三十二个村的调查,在四百二十二户富农中,出租土地的达一百四十一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三十三,出租土地占其土地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据湖南长沙等三个县十五个保的调查,富农户数共计二百五十六户,其中有百分之四十八的户出租土地,出租土地占其全部土地的百分之四十二。江西上犹黄沙乡富农的封建性更为浓厚,二十八户富农,共有土地一九七九·八亩,仅自耕一千零一亩,雇长工十五个,其余则全部出租,二十八户中仅只有一户没有出租,放高利贷者则有十八户,地租与高利贷的剥削收入差不多要占其全部剥削收入的三分之二,其中出租土地超过其自耕及雇人耕种之土地者,有十户,即所谓半地主式的富农。
丙、富农一般占有较好的生产资料。根据对长沙明望乡、黎托乡、秋塘乡及湘阴县和丰乡,邵阳县震中乡等五个乡的调查,富农皆占有全部耕畜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其他如水车、犁、耙等农具亦较齐全。
根据以上调查、分析,土地改革法对富农政策的规定是完全适合中南地区情况的。总的来说,保存富农经济,保护富农自耕与雇工经营部分的土地及保留小量出租土地,对于孤立地主阶级,团结中农,稳定生产情绪是有重大意义的。而且在一般地区,不动富农土地,只没收征收地主及公田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亦可以大体解决贫雇农的土地问题,每人大约可得到全村平均数的百分之七十到八十左右的土地,如再加人民政府积极对生产的领导扶助,及农民自己积极经营,即可以求得初步生活改善,并能增加一部分扩大再生产的能力,而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但是另一方面,也确有一部分地区如河南北部中部、及江西老苏区、湖南南部、湖北沿江地带,土地比较分散,富农占有土地很多(约占全部土地百分之十五到二十),而且大量出租土地,这样的地区如果不征收富农出租土地一部,则贫雇农所得到的土地就太少了。根据上列各典型村调查,有的(如湖北武昌黄土坡等村)则只能得到相当于全村平均数的百分之五十,甚至还少于百分之五十,这样就使广大贫苦农民连最低限度的生活也不能维持。因此在这种地区,经过省人民政府以上的机关批准,征收富农出租土地之一部或全部是完全正确的。
其次,对所谓半地主式的富农土地的出租部分加以征收,分给贫苦农民,对发展生产是极为有利的。因为他们出租大量土地,他们自己已过着半寄生虫的生活,如果保留下来对生产是没有任何好处的。因之在上述二种情况下,征收富农出租之大量土地一部或全部,是和保存富农经济,以利于恢复发展农业生产的目的,完全一致的。
三、小土地出租者
根据湖北黄陂新义村、石桥村、武昌黄土坡村等三村调查,乡村中普遍皆有一部分手工工人、小贩、医生、教员及个别的残废、孤、寡、老弱者,占有一部较一般农民为多的土地并出租。他们占有土地平均不到当地每人平均数的二倍,一般说生活并不特别富裕。而且他们本来多是劳动者,其土地来源也多是劳动得来的,现在我国对这些人还没有社会保险,他们一旦失去土地,则无法生活;况且这些人数不多,所占土地比重不大(一般在百分之三到五),而对农村生产不利影响也小,因之土地改革法第五条之规定,是极为必要的。河南土改的经验证明,这一政策颇为广大人民所满意与同情。这样贫农虽然少分得一点土地(每人相差只几厘地),但可取得更广泛的社会同情;并有助于稳定社会秩序。
四、巩固团结中农问题
中农在新解放区农村中,没有像华北老区那样大的比重,他们占有的土地也没有像老解放区中农那样多。在湘、鄂、赣等省,中农一般约占人口的百分之三十,土地的百分之三十稍多一点;在广东有些地区则更少,有的只占到人口的百分之十几。因此在中南区农村中,中农因为自己地少,兼租地主、富农一部土地者很多。黄陂县新义村的一一九户中农中,即有三八户兼租土地一部。其他各地通常也都要有三分之一的中农兼为佃户。因之在今春减租中,中农都积极参加运动,参加农民协会。土地改革法又规定了保护中农财产与一般不动富农财产,这必然更加有助于对中农生产情绪的稳定与政治上的团结。但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在分配土地时,必须按照土地改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抽出地主土地分配时,对原耕农民加以适当照顾,这无论对恢复与发展生产以及巩固对中农的团结上,都是极为重要的。
五、贫雇农及其他劳动人民
从前述材料中可以看出,中南区各省农村中的贫农及雇农普遍要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雇农约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十,人口的百分之八,占土地的千分之五),而只占有土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湖南益阳箴言乡十六保总户数是一、二○三户,雇贫农即占七八一户,为总户数的百分之六十五(如连手工工人等劳动人民计算在内,即有八八二户),占有土地则一般只有全村平均数的五分之一,而丝毫没有土地的赤贫就有二五九户。这些贫农的生活,只靠耕种自己的土地是没法维持的,所以十分之七八的贫农要租种地主田地或借用地主高利贷。他们终日辛勤劳动,但一年所得的大部却被地主剥夺而去,不够吃、没得穿。因而有许多农民连自己仅有的一点自耕地,也全被地主剥夺了去,不得不去当雇工,甚至逼得流浪各地去谋求生活。
雇农的数量在江南地区数量也较大,通常约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十左右,而他们占有的土地却不到土地总数的百分之一,就是说,十户有八九户就根本没有土地。雇工工资也是很低的。湖南长沙榔梨乡十保共五十八个雇工,其中工资最高的只一个,一年才二十六石谷,有三十四个是十石到二十石谷,有十二个是五、六石谷,有十一个(内有女工二个)却只三、四石谷。雇主除给雇工吃饭外,其余一概不管,有病雇主不但不给医治,病间误工还要扣除工资。江西丰城二区丁村雇工工资原来一年就只十五石谷,今年反而减低到七石。而且不少地区许多雇工已被解雇,因之他们的生活就更加困苦。
此外乡村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等劳动人民在南方农村中亦较多,湘、粤等省约占总户口、人口的百分之十左右,鄂、赣稍差,约占百分之五,豫省最少,约占百分之一、二,在城市近郊农村中,个别地方有的占到百分之二十左右。他们占有的土地一般很少,大多只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一、二。在解放前后,因为城乡关系未趋正常,及某些手工业产品的销路减少,有一部分人生活亦感困难,他们希望在土改中能分到一部分土地,这是土改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综合起来看,贫农、雇农、及手工工人、小贩等,就要占农村人口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七十以上,只占有土地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尤其在湘、粤两省,完全没有土地的赤贫农即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甚至到百分之二、三十;所以中南全区八千万以上的广大雇贫农,就最为迫切要求迅速实行土地改革,以分得一份相当数量的土地,以利恢复与发展生产。土改之所以必须依靠雇贫农团结中农的道理也就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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