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5阅读
  • 0回复

京市人民法院王斐然院长 就成立区人民法院事发表谈话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9-06
第3版()
专栏:

  京市人民法院王斐然院长
就成立区人民法院事发表谈话
【京市新闻处讯】京市第一区人民法院已于八月二十九日正式成立,第二、第三两个区人民法院不久也将相继成立;京市人民法院王斐然院长特就京市创设区人民法院的经过和区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工作方针及其在大城市人民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意义等发表谈话如下:
区人民法院是遵照人民政协共同纲领第十七条“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精神而创设的。今年二月本市第二届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区人民法院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沈钧儒院长在那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更着重的阐述了初审机关的重要性,并根据这一原则说明了关于在京、津两市试办区人民法院的意义。三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正式会衔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转令市人民法院着手筹设区人民法院。
这种新的人民司法组织和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还是首创;因此,市人民法院在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领导机关及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与协助下慎重地进行了比较长期的筹备工作。在五月下旬市法院开始清理积案工作时,即准备在这一工作过程中,为区人民法院打下有利的基础。所以清理积案工作,采取了以区为审判单位的办法。就是由市法院派出大量干部与各区公所共同组成审判组,就地审理各该区当事人在市法院起诉而未及时解决的案件。这一办法受到各区人民的欢迎,证明了在各区分设审判机构,能够更及时地解决民间纠纷,也证明区人民法院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
市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颁发的“京、津两市区人民法院试行办法”第二条的原则,决定先在城内九个行政区中合并设置三个区人民法院;同时根据第一条“使民间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精神,决定每一个区人民法院分别设立一个或几个审判组,常川分驻各区,使每区人民,都能在本区境内就地进行诉讼。
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和优点之一是“便利人民”。而区人民法院的建立正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且也一定能够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可以设想:像北京市这样拥有二百万人口的大城市,所有的案件全部集中在一个市人民法院,不仅过分繁重,而且在处理案件上往往不能及时,容易积压拖延。有了区人民法院之后,一方面案件分散在各区;另一方面,法院与诉讼当事人距离较近,可以随时进行传讯和调查。例如:当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新的证人、证物后,最快也要到第二天才可能传讯,而区人民法院遇到这种情况,很可能当天就从事处理。有了区人民法院就使司法部门更容易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使实地调查与法庭调查相结合;而这些,正是人民司法工作和审判工作的努力方向。此外,由于区人民法院直接联系群众,也就更能深入及时地了解群众的需要,并根据这种需要不断的改进自己的工作。
区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显然地是在解决人民内部的问题,即民事纠纷。过去各区调解科处理的纠纷案件数字是很庞大的,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也以民事纠纷为最多,从这两项事实可以看出,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是处理民事纠纷。处理的原则应该着重于加强人民之间的团结,而工作方式也就着重在调解。因此必须重视“京、津两市区人民法院试行办法”第三条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规定。至于区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一部分也还是人民内部的纠纷,如斗殴、轻微伤害等,也可用调解方式进行合理解决;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则因区人民法院直接联系群众,更能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迅速判决。这对于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及巩固革命秩序方面,都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只有区人民法院担负起这些任务,市人民法院才能抽出力量来更好地完成它的中心任务——处理反革命案、破坏国家经济建设案及其他重要案件,——也就是试行办法第四条中所规定的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
此外,人民司法工作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依靠人民对政策、法令的日益了解而逐渐自觉地根据政策、法令自行解决相互间的纠纷;因此宣传教育工作是人民司法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各区在成立区人民法院时首先把有关区人民法院本身的一些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今后在经常工作中,通过一些具体案件随时帮助市民体会和了解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还希望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抽出时间来利用人民聚集的地方如庙会文教馆等公共场所,对群众系统的讲解各项政策法令,并有计划地张贴和讲解一些典型判决,而有领导有计划地选择适当的地点,进行审判工作,使更多的人民得到旁听的机会,也是可以有条件的慎重去作的。
最后区人民法院还应在区公所指导与协助下,与区内各有关机关及人民团体建立密切的联系,对某些重要案件的审理,一定要请各方面给以帮助,才能把案子办得更好。审判工作应走群众路线,而这样作,才是一条重要的群众路线。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