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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县地区农村经济职能结构的变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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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2-01
第5版()
专栏:

滁县地区农村经济职能结构的变化
周其仁 王小强
在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地区,农户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显著加强了。集体经济原有的经济职能,一部分转移到农户,一部分发生了变化。与此同时,还产生了一些新的职能。为了研究农村经济职能结构的发展变化,我们考察了实行包干到户较早的安徽滁县地区。
集体经济有哪些职能交给了农户?
(一)直接组织生产劳动。包括安排承包地的茬口,生产准备(机畜力、种子、肥料、农药),实施增产技术措施,调配本户劳力耕种管收,机具维修使用,变工换工,等等。靠少数干部催种催收的时代已经结束。农活依然是劳累的,但却有节奏得多,经济效果也提高了。
(二)积累。公积金在增加,农户的积累增加得更快。全地区1980年农户购买大中型拖拉机1 26台,手扶拖拉机1,933台,加工机械1,926台,农用汽车18辆,耕牛25,298头,大大提高了再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农户的剩余资金,还可用投资入股的形式参与社队企业的再生产。
(三)信贷。银行借贷正转向以户立据。各县农业银行同志反映,农户的信用比过去生产队的好得多。定远县过去每年贷出50~70万元都收不回,去年贷出180万元,当年收回187万元(7万元陈贷)。
(四)分配和监督。现在的分配关系不仅使农民所得在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增大,更重要的是农民对集体的各项开支,有了监督的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户承担的部分经济职能也发生某些变化,并进行重新组合。从滁县地区出现的趋势来看,一是农户承担的职能由“全”到“专”。随着种植业效率提高、副业生产范围的扩大和项目的增多,一些农户已向专业户方向发展。农户之间的专业化分工,也初见端倪。首先是一些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如育种、育苗、炕烟、农村五匠等等,已开始由部分农户专门承担。农户内也有专门劳力分工养兔、养猪、养羊、养牛,为副业生产专业户的诞生和发展准备着条件。二是大量农户根据自愿互利原则,联合承包一些单个农户无力独自经营的社队企业。此外,随着农户剩余劳力和资金的增多,不少地方还涌现出一批农民自筹资金联合兴办的粮油加工厂、豆腐坊、孵房、小砖窑、铁木工社、小旅店、饭铺,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的其他协作组织,等等。如嘉山县已有固定联合体1,078个,4,415户参加;临时性协作组织1,322个,9,728户参加。两项合计已占全县总农户数的14%。这些不同形式的协作组织,客观上逐渐形成新的经济联合体,不仅具有与其他农户和经济单位发生各种复杂关系的职能,而且在内部也逐渐由简到繁地形成计划、管理、分配、积累等职能。三是农业技术中不是由单个农户的经验积累就能够发明、传授的部分增多了。农户为了更有效地接受农业科研中心的技术指导和帮助,开始同它结成新的联系。在农民一边出现了科技样板户、科协会员户,在原有的农科系统中,出现了科技站农户问询处、种子公司、植保公司、农药公司,等等,两者之间,用科技责任制、科技合同联结了起来。
经济职能部分转移之后,集体还要不要?事实的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土地的分配、调整和管理的职能,必须由集体有效地行使。显而易见,为了维护土地公有制,不准转让、出租、买卖土地,限制农户擅自在承包地上盖房、挖塘等,必须通过集体实施强有力的监督和控制。此外,为了适应人口、劳动力变化而对土地进行必要的调整,也必须通过集体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农户经营规模容纳不了的大型农机具,必须在集体领导下统一使用。同样道理,水利设施的管理和使用,也不能由分散的农户自发地进行。据不少社队反映,民事纠纷中因水利矛盾引起的已占20—30%。可以设想,放任自流,撒手不管,只能带来水利设施的破坏和用水管水的混乱。
第三,集体承担的生产资料供应职能,也为农户经营所不可缺少。不少有办法的农户可以自己购置部分生产资料,但在基本生产资料紧缺的情况下,大宗的良种、化肥、农业机械、树苗等的供应,仍需由集体统一进行。
第四,农户能从事小规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但中、大型基础结构的建设,仍须由集体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此外,集体还必须承担抗拒某些自然灾害的职能。嘉山县1980年抗洪,为加固20余华里的堤坝,一个半小时就集合了2万多人。这是农户无法分散从事的事情。
第五,社队企业的发展,劳动力的调配,资金的筹集,生产方向的规划,特别是较高的工副业收入返还农业,保证集体内部的均衡发展,也都需要在集体范围内统一协调。
另外,集体承担的许多间接的经济职能,也为社会生产正常进行所不可缺少,如对困难户的照顾,集体福利事业,大面积的植树造林,举办新技术的推广和市场信息的迅速传播,保护公共财产,兑现各种合同,保证国家计划和征购任务的顺利完成,等等。不仅如此,随着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社会横向经济联系的加强,还将会萌发出许多原来集体没有同时也是分散的农户不能承担的新职能。比如对跨队、跨社的新经济联合体的监督和控制,包括税收、经济立法、执法等,都需要建立新的职能部门和机构。
应该看到,上述种种职能由集体统一行使,并不意味着“吃大锅饭”,并不是对农户积极性的否定,而是农户经营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由此可见,目前发生的经济职能转移,只是部分转移,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把所有职能全部交给农户。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随着部分转移的发生,集体行使职能的内容和方式也要有所改变。不少过去咄咄立办的事情,现在要通过协商才能妥善解决。这就势必要求把集体的统一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并要求干部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有一个大的转变和提高。
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村经济职能发生了新的转移,农村的职能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就目前状况看,一部分职能交给了农户,一部分职能由农民新组织起来的各种联合体承担,一部分职能归国营或集体的经济组织承担,还有一些职能则由同国家机关相联结的社队组织负责。如何使各层次分别承担同时又是互为前提的经济职能,联结成有机的整体,是农村的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的一个重要问题。没有各部分职能的协调,就没有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的统一。因此,实行责任制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多层次的职能结构,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目前农村中广泛实行的合同制,是把各层次职能联结起来的有效工具。抓住这个环节,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有助于实现上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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