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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经济立法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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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2-04
第5版()
专栏:

进一步加强经济立法工作
顾明
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领导经济、组织经济和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经济法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应的交换、分配、消费过程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轨道上来的战略决策。党在1979年4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提出了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为了使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走出一条新的路子,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对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要保障这些任务顺利实现,加强经济立法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六十年代初期,我们曾制定了农业60条、工业70条、科学14条、手工业35条、财政6条等一系列条例、规定和办法,对当时的调整工作起了很好的作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这一部分中,讲到“党在这十年中积累了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经验”时指出:“党中央在调整国民经济过程中陆续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和有关工业、商业、教育、科学、文艺等方面的工作条例草案,比较系统地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分别规定了适合当时情况的各项具体政策,至今对我们仍然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当前,回顾和总结六十年代初那些经济法规对国民经济调整所起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但是应当看到,我们目前进行的调整、改革所遇到的各种经济关系,比过去复杂得多。而且,我们越是扩大企业和社队自主权,强调把经济搞活,就越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经济法规,运用经济法规来组织、管理和指导经济的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立法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一是经济立法不论从理论研究还是从实际工作来看都比较薄弱。长期以来,我国法制不健全,在经济部门工作的许多同志,不太熟悉或不很了解经济法规;搞法律工作的同志,多数没有从事过经济法规的研究。现在有些部门或单位,对经济法规的作用还不了解,不善于运用经济法规来指导和管理经济,往往靠行政办法办事,制订和修订经济法规的工作还没有排上他们的议事日程。二是经济立法工作跟不上国民经济调整和改革的需要。前一段进行的一些经济改革,方向、路子是正确的,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果,经济生活开始活起来了。但是对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预见不够,因而没有及时采取立法的手段加以约束和管理。不少事实证明,只要有关的经济法规跟上去,有法可依,并加强行政干预,是有利于保护、巩固、发展经济调整和改革的成果的。三是经济立法缺乏全面规划,缺乏对有关法规之间的协调、平衡。现在有些法规,存在相互矛盾、互不衔接的现象。过去颁布的法规,有的已经过时,有的已不适合现在的情况,但仍在那儿沿用,没有及时整理和修订。四是国务院经济部门的法律机构还没有建立;有的建立了但不健全,力量比较薄弱,不能很好开展工作。五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专业人材相当缺乏;过去学过法律的同志还有不少学非所用,有个归队问题。六是经济法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作得很不够,经济法规方面的文献、书籍、参考资料也十分缺少。有些经济法规虽然颁布了,但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以言代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针对上述这些问题,国务院已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以下要求:①有关部门要把经济立法工作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由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方面的工作,及时解决经济立法工作中的问题。②有关部门要围绕经济调整和改革,制定一批重要的急需的经济法规,以巩固经济调整和改革的成果,防止可能出现的一些偏差。同时抓紧有关涉外法规的制定工作。③大量的经济法规,要依靠国务院各经济部门去草拟或修订。经济法规执行过程中的许多问题,要依靠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同各省、市、自治区共同研究解决,并不断总结经验。因此,国务院各经济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经济法规的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加强。④各种经济法规之间应当协调、衔接,不能相互矛盾,并要尽可能成龙配套。国务院今年批准成立的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已开始对国务院系统制订经济法规的工作进行系统研究、全面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平衡。国务院各综合部、委主管经济法规的机构,也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对本部、委的经济法规的协调和平衡工作。⑤要加强经济司法工作。随着经济检察机构和经济审判庭的建立和健全,要及时、严肃地处理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案件。⑥为了适应经济立法的需要,要通过各种途径加速培养经济法方面的专门人材。⑦要加强经济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和经济立法的经验交流,组织编印一批介绍国内国外经济立法情况和知识的书刊资料,为各部门拟订经济法规提供必要的参考。
当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正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经济法规的研究、草拟等工作。我国经济立法的任务很重。在制定经济法规时,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认真总结国内的经验,同时注意借鉴国外有参考价值的经验和做法。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一下子定为法律不成熟的,可以先搞条例、办法、规定、试行草案等规范性文件作为过渡,经过实践检验,再行修改、补充;其中一些重要的,成熟后再报经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制定为法律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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