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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吏奖惩制度杂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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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2-04
第5版()
专栏:历史知识

古代官吏奖惩制度杂议
任岩
我国古代官吏的奖惩制度,就通常情况而论,主要是与政府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和监察制度相结合而实行的。
宋代人苏洵说:“夫有官必有课(课,考课,就是考核的意思),有课必有赏罚。有官而无课,是无官也;有课而无赏罚,是无课也”。(《嘉祐集》卷9)从汉唐至于明清,一般地说,在对官吏按制度进行考核之后,总是继之以赏罚奖惩。
汉代考核官吏后,赏有增秩(增加俸禄)、迁官(升官)、赐爵(赏有功者20等爵位),罚有降俸、贬职、免官,违法犯罪者则依法治罪。赵广汉为阳翟县令,以治行优异,升迁京辅都尉。黄霸为颍川太守,考课天下第一,升任京兆尹,职掌京师,然京官难当,不能称职,连降俸禄,复令回颍川当太守。待郡中称治,复得赐金封侯的荣典,旋升国家最高监察长官御史大夫,后且任丞相。总的看来,汉代在官吏考核中能够坚持赏罚必行,而反对“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董仲舒语)的论资排辈做法。有功则升,无功则退,退而后有功者复可起用,不以一事定终身。
唐制:官吏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小考赏以加禄,罚以夺禄;大考赏以进阶,罚以降职,重者免官。唐代不仅一般官员治绩优异可以升赏,即令曾因过失左迁贬黜的官吏,治绩明著者,亦可以升赏,甚至可以升任中央要职。韩愈由刑部侍郎贬为潮州刺史,后来又召拜为吏部侍郎。刘禹锡因参与“永贞革新”被贬为边州司马,后亦征还迁礼部尚书。官吏左迁之后再度起用的事例,在唐代很多。唐代立国二百八十九年,共任用宰相368人,任职最长的不过四年左右,且一人数度任相的很多。诚如唐代政治家陆贽说:考课赏罚,高课者升,庸碌者退,殊才不滞,治绩可著。
明初,国家授予吏部尚书与都御史考课黜陟大权。洪武十八年,据吏部言,天下布、按、府、州、县朝觐官,凡4,117人,称职者十之一,平常者十之七,不称职者十之一,而贪污昏庸者亦共得十之一。朱元璋乃“令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阘茸者免为民。”(《明史》卷71《选举》三)明制:官吏年七十,俱不考核,令其退休。
封建时代官吏的奖惩赏罚,不仅与官吏的考核结合而行,还与国家监察制度相辅而生。从秦汉至明清,历代封建王朝,从中央到地方,均设置专门而独立的监察机构,以督察百官。
汉代至元代,御史台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为最高监察长官。明清改称都察院,长官称为都御史。丞相或宰相主管行政,御史大夫或都御史则掌管监察,二者密切配合,互为表里。
中国的封建社会,历朝都是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因而,对地方长官的监察十分重视。汉武帝元封五年,分全国为十三部监察区,各部置部刺史一人,以汉武帝手订“六条”刺察地方郡国长吏。汉以六百石部刺史监察二千石郡守,付以如此重要的监察大权,其用意良苦,清代学者顾炎武曾指出,“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日知录》卷9《部刺史》条)从此,以卑临尊的监察制度,遂成为以后历代不易之良法。唐设15道监察区,元分22道,明设13道,清分15道(清末增至20道)监察区,每年均特派监察御史,分道巡按监察地方长吏。在吏治比较清明时,对官吏贪赃枉法,不尽职守者,绳之以法。《唐律·职制律》59条,都是关于对官吏办事拖拉、失职不谨、贪赃枉法的惩处。为了防止因政府机构过分扩大、人浮于事而影响统治效能,《职制律》规定:官吏的设置都有一定的数目,如果超过了这个数目,或者设置了不该设置的官吏,都要受到处分。选任官吏“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明代初期整饬吏治,以严法督百官。《大明律·吏律》要求官吏处断公务,必须按法办事,如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为此,明代要求官员一定要“熟读讲明律意”,“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明律·职制律》专列官吏贪赃枉法、结党乱政、滥设官吏等惩处的规定十五条,以重法惩治不法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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