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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现实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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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2-04
第5版()
专栏:学点宪法知识(十四)

宪法的现实性
宪法的现实性是指宪法的条文规定必须准确地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能够适应社会的客观要求,不和现实需要脱节。这是保证宪法具有极大权威的基本前提。列宁曾经非常形象地把宪法分为“成文的宪法”和“现实的宪法”,并且强调,前者必须如实地反映后者,即如实地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现实需要。他说:“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
为了保持宪法的现实性,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宪法既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又要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作相应的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法的内容不致与现实脱节。我国现行宪法所以需要作全面的修改,原因之一,是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
(二)要从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出发。暂时做不到的事情,就不要规定到宪法中去。例如,由于我国经济还比较落后,城市人口过多,因此,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是完全正确的。
(三)宪法应当对一系列重要的现实社会关系,如党和政权的关系,民主和专政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等,作出恰当的规定,使这些现实社会关系能够很好地协调一致。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例如,在我国宪法中,既要坚持党在整个国家生活和全部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又要实行党政分工,充分发挥政权机关的作用。又例如,宪法既要充分地确认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和自由,又要在一定的条文中指出: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滥用此种权利。
(李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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