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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经验完善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 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加强宏观指导和必要监督,促进生产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过去的规定与这个规定相抵触的,要按新规定改过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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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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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总结经验完善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
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加强宏观指导和必要监督,促进生产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过去的规定与这个规定相抵触的,要按新规定改过来
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 国务院最近批转了《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在批转这个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指出,推行经济责任制的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好的。同时必须看到,工业的情况比农业复杂得多,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一定要有清醒的头脑和足够的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并加强宏观指导和必要的监督,使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不断完善,以促进工业生产的发展。
这个暂行规定是由国家经委、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在不久前召开的经济责任制座谈会讨论制订的。国务院在通知中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过去的规定,凡与这个规定相抵触的,都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按新规定改过来。
《暂行规定》强调,对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必须要有全面的理解。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它要求企业的主管部门、企业、车间、班组和职工,都要层层明确各自在经济上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各项专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为国家提供优质适销的产品和更多的积累;它要求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把企业、职工的经济责任和经济效果同经济利益联系起来,认真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有奖有罚;它要求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条件,使企业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暂行规定》要求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单位,必须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并且具体地规定:不仅要考核上交利润,同时还要考核产量、质量、品种、成本等指标。《暂行规定》说,对于企业单纯追求利润,不按国家计划、供货合同和限产规定,自行超产造成积压的产品,有关部门可拒绝收购,银行不予贷款,多占用的贷款要按银行规定加收利息。不允许用不正当手段转移积压产品,如有转移的、虚增的这部分利润应予扣除,不得提取利润留成或分成。
《暂行规定》中其它方面的内容还有:对于生产市场短缺的低利产品和小商品的企业,要采取鼓励和扶植的政策;所有企业都必须首先保证财政上交任务的完成,使国家财政收入能够逐年有所增长;企业的奖金水平,应当随着生产和利润的增减、产品质量的提高或降低、生产成本的降低或提高,有升有降;奖金的发放要有所控制,必须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的福利基金,除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以外,主要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加强党的领导,坚决改变思想政治工作软弱涣散的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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