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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草案是根据宪法原则制定的 高克林向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作书面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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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2-09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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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草案是根据宪法原则制定的
高克林向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作书面说明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高克林7日向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全体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的书面说明时说,这个草案是根据宪法原则制定的,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总结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程序,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同时根据民事审判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
高克林说,用调解的方法解决民间纠纷和民事案件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我们党和国家,在民主革命和建国后的几十年中,一向重视民间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好形式。草案在基本原则部分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这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完全必要的。
高克林说,人民法院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用调解的方法处理民事案件,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草案把这个经验制定为法条,并在整个诉讼程序中都贯彻了着重调解的原则。
高克林说,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多年来都是用简便方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很受群众的欢迎,草案总结了这个经验,制定了简易程序。这个规定,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办案。
他说,关于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不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是确认某种事实和政治权利有、无的问题,有它的特殊性,不宜用普通程序审理。草案规定了审理这类案件的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收诉讼费用,审理的方法和程序比较简便,案件的解决也比较及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关系国家主权和审判权的问题。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人民利益,有必要在诉讼法中,对涉外诉讼程序作出规定,以利于同各国之间的友好往来,便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有所遵循。
高克林说,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事诉讼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必须考虑多民族的特点。因此,草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补充和变通的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这就为民族自治地方对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在立法上提供了保证,有利于调动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巩固与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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