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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经济活动沿着社会主义轨道进行 顾明作经济合同法草案书面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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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2-09
第4版()
专栏:

保证经济活动沿着社会主义轨道进行
顾明作经济合同法草案书面说明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顾明7日在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全体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草案)》的书面说明。他说,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是这个法的立法目的。
顾明说,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生产建设、交通运输、流通、消费、科研等各个方面之间都有大量经济往来。特别是现在,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外,还有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个体经济及外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这是一个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层次的经济结构。而今后,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经济中的纵向和横向联系,除必要的行政办法外,大量的要靠经济合同来解决,这就需要有一个统一遵循的法规,才能保证经济活动沿着社会主义道路正常进行。
在谈到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时,顾明说,这个法是调整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的。但也规定,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须参照这个法的规定执行。
顾明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经济合同既是使国家计划具体化和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形式,又是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和必要的补充。经济合同应当确保国家计划的贯彻执行。为此,这个法除了在“总则”中提出订立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外,还在有关条文中作了具体规定,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合同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应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合同的经济责任问题,顾明说,违反合同的责任,原则上规定由违约者承担责任。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除支付违约金外,如果已给对方造成损失,还应进行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不能以罚金代替履约。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家计划的贯彻执行。因为我国的大量经济合同是依据国家计划签订的,不履行合同将影响国家计划的实现。这种实物履行原则,是社会主义合同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顾明在谈到经济合同的鉴证问题时说,鉴于鉴证只是合同的一种行政管理办法,而且经济合同的面广、量大,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面鉴证,目前鉴证机构、鉴证条例等都还没有解决,还缺少一套比较行之有效的办法,马上在法中规定对合同实行鉴证还不成熟,因此这个法律草案中没有写鉴证的问题。至于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机关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合同已经负责鉴证,今后仍可根据实际的需要和可能继续进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或公证的,也应可以进行鉴证或公证。
顾明在说明中说,从我国目前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实践来看,必须经过仲裁裁决的案件极少,绝大多数通过调解就解决了。1979年曾规定实行两级仲裁、两级审判,既费时又不必要。因此,在这个法律草案中规定,发生合同纠纷可以提请政府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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