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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明就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作书面说明 核心问题是税率大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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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2-09
第4版()
专栏:

谢明就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作书面说明
核心问题是税率大小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财政部副部长谢明7日向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全体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书面说明。他指出,这个法是本着有利于吸引外资,加快发展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精神制订的。
谢明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后,对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已经解决。但是,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同我国企业合作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以及不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企业,还没有相应的征税办法。因此,制订和颁布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当前一项紧迫的工作。
在谈到这个法的有关规定时,谢明说,所得税的税率问题,是这个法的核心问题。总的考虑,税率要合理,并略为偏宽一点,以达到既能吸引外国企业、又不损害我国权益的目的。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以及同我国企业合作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利多多征、利少少征和同等对待的原则,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的办法征收所得税。即按企业所得额的大小,分订五级税率:最低一级是年所得额不满2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部分,税率为20%;最高一级是企业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在征收所得税的同时,另按企业年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他指出,这在国际上是公允的,目前不少国家都是这样做的。
谢明在报告中还谈到了关于预提所得税和减税、免税的问题。他说,税法(草案)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的所得,应缴纳2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预提所得税。
税法草案对需要在税收上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也作了规定。例如,对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行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以免征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一年,减半征收两年。减免税期满后,从第四年开始的以后十年内,经过批准还可以给予减税15%至30%的照顾。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可以免予征收预提所得税。对生产规模小、利润少的外国企业,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和发展本地区经济的需要,给予适当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所得税。所有这些减税免税规定,对于我们利用外国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有积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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