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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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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2-11
第5版()
专栏:学点宪法知识(十六)

  国家元首制度
  由于各个国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不同,国家元首制度也有所不同。
在君主制国家中,君主是根据世袭原则担任国家元首的。在共和制国家中,国家元首通常由选举产生。共和制国家的国家元首可以分为集体的国家元首和个人的国家元首两类。集体的国家元首,如南斯拉夫国家元首由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主席团集体行使,主席团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执行,执行主席没有超越于一般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团的任何权力。瑞士联邦委员会是全国的最高执行与管理机关,它由议会选举产生的七名委员组成。联邦主席兼联邦委员会主席,由议会从七名委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七名委员可轮流被选任联邦主席,这是一种近乎集体国家元首的制度。个人的国家元首一般是由总统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在现代资产阶级国家,产生总统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议会,如意大利总统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另一种不是通过议会,而由选民选举产生。在选民选举中,有的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有的是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如美国总统先由各州选民选出“总统选举人”,然后再由“总统选举人”投票选举产生。有的是由特定的选举团体选举,如西德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而联邦大会则是由联邦议院的全体议员和由各州根据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的同等人数的代表所组成。
实行共和制国家的集体元首和个人元首的任期,各国也颇不一致,从半年到七年的都有,还有一些国家的总统是终身职。例如,任期为半年的有圣马力诺执政官(二人,权力相等),任期为一年的有瑞士联邦主席,任期为四年的有美国总统,任期为五年的有西德总统,任期为六年的有菲律宾总统,任期为七年的有法国总统,任期为终身的有突尼斯总统。墨西哥规定,总统不得连选连任;美国规定,总统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次;意大利等国对总统连选连任未加限制。实行君主制国家的国家元首(如国王、大公等)均为终身职。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的国家元首为英王,由英王任命总督作为代表,总督的任期通常是五年至七年。
在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通常由不同的人分开担任(如法国)。在总统制国家,国家元首通常同时是政府首脑(如美国)。国家元首的职权主要可以归纳为:监督法律的施行、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外交权、军事权、任免权、赦免权等。但权力实际享有的程度,各国并不相同。有些国家的国家元首表面上拥有很大的权力,但实际上并不干预国家事务。例如,英国的英王作为国家元首,只有象征性的地位。英王批准法律必须由内阁或议员提出议案,并经议会通过,而后由英王履行批准手续。又如,日本宪法只规定了天皇的“象征”地位。天皇公布宪法修正案和法律,但须经国会通过后,由内阁提出。某些国家的国家元首还有权拒绝批准法律,即享有否决权,但是,除美国以外,国家元首拒绝批准法律的现象事实上并不多见。
在我国一九五四年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刘少奇同志在一九五四年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我们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我们的国家元首是集体的国家元首。同时,不论常务委员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都没有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周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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