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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范”的意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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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2-11
第6版()
专栏:札记

  “典范”的意义
  何卓
塔斯社在苏联阿富汗“友好睦邻合作条约”签订三周年之际,发表了一篇评论,吹嘘苏联对阿富汗如何富有“同情心”和对阿富汗人民的福利如何“真诚关心”,并且说,苏联和阿富汗之间的关系是国与国之间“建立关系的典范”。这真可谓蛤蟆跳在秤盘上,自称自卖。
苏联同阿富汗之间的关系,的确可以称为“典范”,不过不是国与国之间互不侵犯领土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典范,而是苏联这个超级大国同受它侵略、干涉、控制的国家之间关系的典范。
苏联阿富汗“友好睦邻合作条约”是在1978年12月5日签订的。一年之后,苏联军队就侵入阿富汗,在刺刀尖上扶植了一个傀儡政权,同时血腥地镇压阿富汗人民的反抗。这一幕现代殖民史还正在继续上演,不知什么时候才能结束。全世界的一切谴责、呼吁都打不动莫斯科霸权主义者的铁石心肠,10万名苏军硬是赖在阿富汗不走。阿富汗的悲剧向全世界展示了苏联官方文书上的所谓“友好”、“睦邻”、“合作”究竟具有什么含义。塔斯社的评论员先生把阿富汗人民的血和泪,当作苏联霸权扩张的战利品来加以欣赏,当作苏联奴役第三世界人民的杰作和“典范”来加以夸耀,他们心里果真还谈得上对阿富汗人民和第三世界人民有一丁点儿“同情心”和“关心”吗?
比较起来,当过塔斯社社长的扎米亚京要比塔斯社这位评论员老实些。扎米亚京不久前充当勃列日涅夫的发言人,在西德举行记者招待会上回答问题时说,“阿富汗是一个没有任何条约联系的国家,它能自己决定自己的政策”。扎米亚京当然不会忘记阿富汗同苏联有过那么一个条约,他之所以把它不当一回事,只是因为这个条约在为苏联干涉阿富汗创造条件之后,就已经失去了任何意义。其实,扎米亚京的话根本不通。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真正平等互利的条约联系,怎么会影响缔约国决定自己政策的权利?作为苏共中央国际宣传部部长的扎米亚京说出这种话来,本能地从反面反映了苏联霸权主义的国际政治哲学,即凡是同苏联有任何条约联系的国家,就不能自己决定自己的政策,而只能唯苏联之命是听。苏联阿富汗“友好睦邻合作条约”的“典范”意义,不正是在这里吗?(附图片)
  熊和羊的故事    沈同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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