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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沛·阿旺晋美在向人大民委报告民族立法工作时说 民族立法工作要体现四项基本原则精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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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2-13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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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沛·阿旺晋美在向人大民委报告民族立法工作时说
  民族立法工作要体现四项基本原则精神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阿沛·阿旺晋美在向五届人大民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报告工作时指出,民族立法工作一定要体现四项基本原则的精神和坚决贯彻加强民族团结的精神。
他说,我国各族人民从长期的历史斗争实践中深切认识到,只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才有我们国家的富强,民族的繁荣,人民的幸福。所以,民族立法工作一定要体现四项基本原则的精神,以维护少数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阿沛·阿旺晋美说,我们还要在民族立法工作中,坚决贯彻加强民族团结的精神。民族立法工作就是用法律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我们用法律规定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正是为了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调动各族人民为祖国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积极性。
他说,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正在会同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立法中的大法,实际上是对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条文的具体化。它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关系到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四化建设的大局。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阿沛·阿旺晋美说,它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保障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贯彻执行。自治条例一定要充分反映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反映各族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特别是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的意愿和要求。他说,我国各民族地区具有共同性,但情况复杂,更具有特殊性。民族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政策,同时要用科学的态度,研究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了解它的历史和现状,掌握它的发展规律。在这个基础上起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才能对实际工作起到指导和保证的作用。
阿沛·阿旺晋美说,我国已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民族地区必须大力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正确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经济上的自治权利问题,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是民族立法工作中要着重调查研究的问题。
他说,各民族自治地方在起草自治条例过程中,正在积极争取解决一些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这对各自治地方的实际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今后民族立法工作同民族地区的实际工作,必将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阿沛·阿旺晋美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精神,是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他表示相信,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六中全会的精神,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群策群力,必定能把民族立法工作做好,为整个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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