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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小辰与刘西耕的婚姻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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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9-09
第3版()
专栏:人民园地

  关于陈小辰与刘西耕的婚姻问题
今年五月十五日,天津日报社会服务版发表了署名陈少云的来信,反映河北省霸县干部非法干涉她的婚姻自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天津区分院与霸县人民法院认为此信所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要求更正。天津日报曾致函本报,要求本报对此发表意见,以明是非。本报接到这些函件后,除自己研究外,并请最高人民法院派员调查处理。本月六号最高人民法院已将该院杨显之同志的调查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给河北省法院的指示寄给本报,作为对该案的最后处理意见。现将与该案有关的几个文件及本报对该案的意见一并发表于后。
——编者
陈小辰给天津日报的信编者同志:
我是一个二十七岁的弱女,原籍霸县疙疸村。我的丈夫已去世三年,留下三个男孩和十五亩地,生活无法维持。于是我把两个大孩子交给了他们的伯父,带着小孩子,改嫁于某青年。婚后两天,我娘家哥哥来向我要十五石棒子,他说因为结婚时未和他商议。但我手中无钱(以前的家产都交给孩子的伯父,留给孩子用),因此就没给他什么。他回去到区里告我,区长说他没有权利干涉我的自由;他又到县里去告我,县长判了我一个月的徒刑。刑满出来时,县长对我说:“你愿与谁结婚必须和你娘家村干商议。”回到家后,村干说:“我给你找一个别人结婚罢。”我不同意。他们就把我送到杨柳青专署押起来了。现在押了两个多月了,我也没有什么办法,请同志们指给我一条明路吧!
陈少云(即陈小辰)
天津专署张子善专员致天津日报的信天津日报社会服务处负责同志:
关于贵社刊登的霸县县府干涉婚姻自由一文,经追问霸县县府与陈小辰(即报载之陈少云)报告,与事实不符。昨日敝署车可夫同志到贵社面谈此情况,据贵社称:“为贯彻婚姻法,有必要发表该文,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我们认为如将此荒唐不真实的、甚至某些坏分子恶意攻击政府信誉的报道,作为教育群众的资料,这与人民报纸的真实性与实事求是的精神不相吻合,且恐助长坏分子进一步造谣破坏。我们的意见,应将该案事实真像和陈之更正书以及霸县县府判决书一并在报端公开披露,而辨真伪,以正视听,是为至盼。
以上意见是否正确,尚希斧正,并希经常联系,以便改进我们的工作。
专员 张子善
副专员 李克才
五月十八日
天津日报给本报的来信人民园地负责同志:
本报社会服务版在五月十五日发表了一封读者来信(原信及剪报附上),发表后,先后接到霸县人民法庭、天津专署专员、天津区法院来信三封,并附来“霸县人民法庭刑事判决书”及陈小辰更正书两件,声明五月十五日所载读者信件和事实不符,请本报更正。据河北省人民法院天津区分院来信中称:“据陈小辰谈,向报社反映情况可能系刘西耕对政府有意诬蔑,已告原县将刘传讯,依法处理”。现在刘西耕(在本市一小织布工厂做工)已被传去,尚未回津。以上是这一问题的经过,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有以下意见,不知是否正确?请予以指示。
一、如果本报发表之陈少云(即陈小辰)的来信,确为刘西耕所写,当地人民法庭是否有权传讯来信人?如果和事实有出入,可以声明更正,对来信人加以传讯(据二十七日了解,刘尚未回来),是否有法律上的根据?是否侵犯了刘西耕的人身自由,妨碍人民和报纸的联系?
二、陈小辰如果是因溺婴而治罪,为何去年八月溺婴时不予治罪?而偏在今年正月陈与刘出走时予以拘捕治罪?
三、霸县人民法庭认为陈刘是“通奸私逃”——这个问题是否应该这样看法?陈刘之间的正当的感情关系,能算是通奸私逃吗?是否村级干部因为他爱的那个男子是婆家嫂嫂带来的儿子而不允许她(他)们结婚?
四、这个案件的基本性质,是干涉婚姻自由的问题呢,还是重点在溺婴的问题呢?从另一方面看,陈小辰是在怎样一种情况下把小孩掐死的?是否因婚姻问题未得合法解决,在封建家庭和村中干部的压力下面掐死的?还是她真的自愿掐死她的小孩呢?
五、我们认为霸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从单纯的法律的观点上处理实际问题,不但不能保障劳动人民的婚姻利益,并且事实上成为不合理的干涉劳动人民婚姻的支持者。
以上是我们的意见,请对此问题予以分析,及早赐示!以便公开发表。如果我们发表读者来信有错误,也好检讨更正。
天津日报研究部社会服务组
一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杨显之同志关于陈刘婚姻案件的调查报告
陈小辰(女),二十七岁,河北省霸县六区疙疸村人,原夫家系在小湾。小辰十四岁时由姐作主与小湾村阎增玉订婚,做童养媳。结婚后,生小孩三个。阎增玉因与本村张和德之妻通奸,于三年前被本村陈小森杀死。
刘西耕(男),二十七岁,河北景县荣华镇人,十二岁上即在天津当学徒;现在天津二纬路振德里荣记工厂作工。其父早死,母于十年前改嫁于小湾村阎增起(即阎增玉之兄)。刘西耕的哥、嫂、姐都住在安次县郭场。刘西耕在休工时,就到他母家小湾及姐家郭场去住。因陈小辰在夫死后家中无劳动力,西耕就不断给小辰作活。因此他俩就逐渐有了感情,并在前年正月(旧历),发生了性的关系。至去年八月初四日(旧历),小辰生下了一个女孩。当下被小辰掐死了。
在发生性的关系后,陈小辰曾对刘西耕说:“你好好给我作活,我以后嫁你。”在怀孕两三个月后,刘西耕曾到小湾去。小辰曾对刘西耕说:“生了小孩怎么办?”并提出:“打胎”及“嫁给刘西耕”。但终未形成成熟意见。关于掐死小孩一事,据小辰说:“当时小孩生下后,小辰曾对其兄陈克堂说:“哥哥,我给你丢了人——生下孩子了。”陈克堂说:“把孩子掐死。”小辰说:“不掐死,孩子是刘西耕的,我要寻他(结婚的意思)。”陈克堂说:“你领着阎增玉的孩子好好过日子吧!”这样,小辰就把婴儿掐死了,而且是交给陈克堂去埋掉的。
在小辰生小孩后,本村有的人说:“小辰和刘西耕关系不清,孩子可能是他的。”这时刘的母亲曾责骂刘西耕不该这样胡闹,并说以后不要到小湾来。从此刘西耕就没敢再到小湾去。后来小辰因生活困难,且与刘西耕有了感情,生过孩子,就主动去找刘的姐姐,要求与刘西耕结婚。经其姐传达后,刘西耕同意结婚,就在去年旧历正月初四日,小辰以到她表弟家去为名,带上她最小的那个孩子到郭场与刘西耕拜了天地。
结婚两天后,小辰的哥哥陈克堂和他表弟及小辰的大伯哥阎增起一同到郭场去找小辰。陈克堂见了小辰,开口便问:“你结婚为什么不和我商量?”便提出要十五石棒子。村干进行调解,小辰也劝他哥说:“我现在没有粮食,咱是亲兄妹,以后你生活没办法时,可到天津去住,我养活你。”陈克堂这才改变了态度。最后由刘西耕拿出棒子一石、麦子一斗。陈克堂又与刘西耕的姐见了面,认了亲戚。陈克堂在郭场住了五六天后才回到小湾去。
陈克堂回到小湾后,又向区里告发了。正月十一、二日的时候,陈克堂同疙疸村民兵队长陈简三,村副陈荣华带枪到郭场把刘陈二人抓去禁闭起来。当夜,疙疸村村干及某些民兵及陈家的人,曾分别多次向刘西耕及陈小辰进行谈话,并威胁、强迫他们“散伙”。民兵队长陈简三曾对刘西耕说:“你们散不散,不散就送区?你这个外乡人还在这里找便宜?还想和陈家大户干干么?量你好狗打不出村去。”但刘西耕的答复是:“这不是我强迫她,我们是两愿的。”疙疸村的村干便用软办法来诱劝陈小辰,但陈小辰非常坚决地说:“已经和他结婚了,不再找别人了。”第二天他们二人就被民兵押解送区了。
区长问明案情后,宣布处理办法:(一)既已结婚可承认其婚姻;(二)先通奸而后结婚是不对的;(三)溺婴是违法行为;(四)指示村干回村召开群众大会,叫他们在会上坦白认错,叫群众不要跟这样人学;(五)陈克堂不能要粮食。后陈克堂又提出小辰有欠账,区长才允许刘拿一部分粮食还账。刘西耕也同意了。
可是,村干不同意区长这样处理,就写了信交村副陈近增亲自送县。霸县人民法庭(现改为霸县人民法院)韩庭长认为群众对这件婚事思想上搞不通,有传讯的必要,就决定把他们传县讯问。村副回村后,即派民兵二人,再到郭场将陈小辰、刘西耕押解送县。经县人民法庭简单询问后,认为他们婚姻还可以,但陈小辰溺婴则应治罪。当将西耕开释,将小辰收押,后被判处徒刑半年,并送杨柳青天津专署分院集中执行。
西耕被释回天津后,和工友们一商量,说问问报社吧,就找他的先生写了一个信送到天津日报去。
五月十五日,天津日报在社会服务版内登出这一信件后,立刻引起霸县人民法庭及河北省天津专区分院不满,并写信到天津日报社,声明该信与事实不符,要求更正。后又令在监的陈小辰提出声明与事实不符的更正书一件,并认为刘西耕有意捏造事实,破坏政府信誉。当将西耕传去押了两天,移送霸县人民法庭处理(在霸县又被押了一月零五天)。其间,霸县人民法庭曾给刘代写一更正书,令按指印后寄交天津日报社,同时将刘开释。
天津日报社认为所登信件不管与事实有无出入,不应将登报人刘西耕传去扣押,因为这样会妨碍报社与人民间的联系。
根据以上情形我们认为:
(一)关于陈小辰掐死小孩一事,据小辰说是她哥哥陈克堂指使的。当陈小辰和刘西耕结婚后,陈克堂又去责问小辰:“结婚为什么不和我商量?”并乘机向陈刘要十五石棒子(后改为一石棒子和一斗麦子),其后又带村干民兵将陈刘拘押。这不仅说明他非法干涉陈刘婚姻,且是抄袭了旧社会中借“寡妇改嫁”进行敲诈勒索的恶习。
(二)疙疸村村干民兵,结合陈克堂到区告发,将陈刘非法拘捕扣押,并一再威胁陈刘“散伙”。这是违反婚姻法和保障人权的法令的。
(三)区长虽然承认了陈刘的婚姻,但在观点上是不够明确的。而对陈克堂和村干的这种封建落后思想及妨害婚姻自由的行为,并未予以批评教育,反叫陈刘回村向群众坦白。这在实际上对陈刘婚姻起着压制的作用。
(四)霸县人民法庭对陈刘婚姻案件的处理,同样表现了封建落后思想,采取非难的态度。在实际处理当中,没有正确地宣传人民政府的婚姻政策,教育干部和群众;却只根据村干的片面要求,就以溺婴罪判小辰徒刑半年,客观上迎合了村干的落后思想;不仅对陈克堂和村干的妨害婚姻和乱捕乱押的行为未予置问,而在判处小辰溺婴的判决书上开头就说:“被告作风不正,……夫死不到一年,即与其嫂带来之子通奸。该犯的丈夫已死,就该明媒改嫁,……”;在他们给天津日报的更正信中也有同样说法。这不但与溺婴罪责无关,相反地,正是对陈刘婚姻的一种非难。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法院杜院长:
关于陈小辰刘西耕的婚姻案件,经本院派刑事审判庭杨显之组长,会同你院刘国坤同志前往天津专区分院再往霸县进行调查,业已提出报告,经本院审查后,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霸县疙疸村村干对陈小辰和刘西耕的婚姻问题,由于封建落后思想,采取了非难乃至干涉的行为,这表现在对待陈刘双方均无配偶的一种自主自愿的结合,认为是通奸私逃,加以捕押,并施用压力要他们“散伙”。第六区区长虽一方面承认其婚姻,而另一方面又令陈刘回村向群众坦白认错。这样处理问题,显然仍是迁就了疙疸村村干部封建落后思想的调和态度,而实质上是对陈刘自主自愿的婚姻采取了非难的处置。人民法院应当是坚定的站在反封建的立场上,处理人民的婚姻关系,保障人民的正当权益;而霸县人民法院,对陈刘的婚姻,仍沾染封建思想,以“其夫死去不到一年”及“就应该明媒改嫁”等封建性的判词(即是责小辰夫死为何不守寡或不多守寡几年,及非有“明媒”不能改嫁。)依附在毫不相关的处理陈小辰的溺婴案上。我们综合陈刘婚姻关系全案加以研究,认为处理陈小辰的溺婴是对陈刘婚姻关系不满的一种借题发挥。当然,溺婴是种犯罪行为,对溺婴的给以法律上的制裁是应该的。但陈的溺婴,应由其兄陈克堂多负其责。调查报告称:“据小辰说:当时小孩生下后,小辰曾向陈克堂说:‘哥哥,我给你丢人了,生下孩子了。’陈克堂说:‘把孩子掐死。’小辰说:‘不掐死,孩子是刘西耕的,我要寻他。’陈克堂说:‘你领着阎增玉(指陈的前夫)的孩子好好过吧。’这样,小辰就把孩子掐死。”这一段话虽出于小辰,而陈克堂不肯承认,据理据情,这是完全可以相信的。因此,可认定陈小辰的溺婴,不是陈的自愿,而是其兄陈克堂的教唆;不但是教唆,而且有家长权威的威胁(小辰结婚不敢问其兄陈克堂,及陈刘结婚后,陈克堂与阎增起到小辰家时的行为,就表现这一点)。因此我们认为溺婴罪责应由陈克堂负其主要责任,而霸县人民法院不加调查研究,单责陈小辰,判处其溺婴罪徒刑六个月,而置陈克堂于不问,这是一个很不公平的判决。这种不公平的判决是基于封建落后思想,表示对陈刘婚姻不满的一种借题发挥,且对陈的判处,不在溺婴的当时,而恰在陈溺婴后五个月陈刘发生婚姻关系的时候,这也可证明上述的论断。这都说明了县人民法院不仅没有站在反封建思想的立场上来正确处理陈刘婚姻问题,反进而以溺婴为题,判陈徒刑,实际上妨害了他们自主自愿的婚姻。这是值得引起注意的。
(二)天津专署分院和霸县人民法院在处理陈刘婚姻问题上,还表现了官僚主义作风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如天津日报发表署名陈少云的信件后,天津分院竟不加调查,遽认刘系恶意攻击政府,擅将刘带去,羁押两天后,又移送霸县非法羁押达一个月又五天之久。在陈刘羁押期中,授意陈写更正信,并为代书,又为刘代书更正信,令捺指印后始予释放。这都是严重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作风,都是侵犯人权的行为。
(三)天津专署分院和霸县人民法院对天津日报发表陈小辰信件后,不从人民政府和人民报纸及其与人民的正确关系上去考虑问题,不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去认真检查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而只一味要求报社更正,并在传讯投书人之后,滥用职权,给予羁押。这种行为,严重的妨害了人民群众与报纸的联系,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威信。
基于以上认识,本院除将这一事件的调查结果在报纸公布外,并希你院详加研究,与省府商洽,使本案中与侵犯人权有关的干部,分别责任,受到应有的处分。并结合整风学习,责成有关干部深入检讨,并教育全体,以树立严肃的法治观念,提高干部的政策思想与实事求是的作风,并希将处理结果,详为具报。
院长 沈钧儒
九月五日
编者按 陈小辰与刘西耕婚姻案的前后经过,说明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还需要进行很多斗争。不少区村干部以至县级以上干部、法院干部,由于脑子里残存着从旧社会带来的封建意识,在处理婚姻案件时往往不能正确执行婚姻法,甚至有意地用各种方法阻挠婚姻自由,侵犯人权,严重破坏婚姻法。我们完全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一案件的分析与处理意见,天津日报向本报提出的五个问题。也可由此得到解答。这一案件对于各地干部和群众都是很好的实际教材,而错误地处理该案的行政干部和司法干部更应从此吸取教训,进行深刻检讨,以免再犯错误,保证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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