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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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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2-18
第5版()
专栏:学点宪法知识(十八)

  什么是公民?
我国宪法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公民究竟是指哪些人,是必须回答的问题。我国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就是我国公民;另一种意见认为,有些人虽然具有我国国籍,但由于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就不再是我国公民。我认为,后一种意见是不大妥当的。
有人认为,政治权利就是公民权,既然政治权利被剥夺了,就是公民权被剥夺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怎么还是我国公民呢?这种逻辑是难以成立的。公民权的内容十分广泛。我国1 978年宪法第三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既包括公民在政治方面的民主、自由等项权利(第45条至第47条以及第55条),又包括公民在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即第48条至第52条)。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些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公民基本权利,都属于公民权范畴。说只有“政治权利”才是公民权,上述这些权利不是公民权,是说不通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述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45条规定的各种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的这些政治权利,虽然是公民权中极其重要的部分,但作为一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并不是全部公民权都被剥夺了。比如申诉权(为自己申辩的权利)、控告权(揭发检举坏人坏事的权利),也属于公民权范畴,是没有也不可能被剥夺的。此外,一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还享有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因此,我们不能在被剥夺的几项政治权利和全部公民权之间划等号,不能把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看作是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资格。即使是人民的敌人,即使是那些正在服刑的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罪犯,也还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如果认为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不再是我国公民,那就难以确定这些人除了被剥夺的那几项政治权利之外,他们还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尽哪些义务。比如,既然这些人不再是我国公民,那么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中的各项规定,对他们就不适用,就没有约束力。1978年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如果那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再是我国公民,他们就不在这一条的保护之列。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如果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不是我国公民,这些人没有被剥夺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就得不到我国刑法的保护。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如果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不再是我国的公民,那他们是什么呢?有人说,他们是“人”,是“国民”。但是,这些“人”或“国民”享有哪些权利,应尽哪些义务,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这等于说,他们不受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管辖、约束和保护。既不享受任何权利,也可以不尽任何义务。这显然是不行的。
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关于本国公民(或称国民)资格的条文规定。我国宪法似宜对此有所规定;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为此作出宪法解释亦可。作出这方面的规定或解释可以很简单,一句话就行了:“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
(李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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