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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多数选举出来的候选人就不能投反对票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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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9-10
第3版()
专栏:人民园地

  对大多数选举出来的候选人就不能投反对票吗?编辑同志:
最近北京电影制片厂某科在举行选举“模范工作者”时,有个别同志对个别候选人有意见,觉得他不够模范工作者的资格,因此在投票表决时不愿意对他投赞成票。但科长却不允许。他认为每个参加选举的人,都要投赞成票,不得投反对票或弃权。
我把当时的经过情形简单地介绍如下:
选举模范工作者那天,原在全科大会上提出了十几名候选人。表决的结果,全科产生了四个正式候选人。最后投票选举时,大家已经不是自由的投票,而是强制性的投票,即对这四位候选人中每一个人,你不愿选他作甲等或乙等“模范工作者”,至少也得选他为丙等模范。当时有很多人觉得这种作法是不合乎民主选举的原则的。但科长的解释却是:“刚才半数以上的人既已举手赞成,那么就应该服从多数。”这意思就是说:刚才举手表决某人时,你虽没有举手,但半数以上的人既已举手,那么你也就得服从多数而对你所不赞成的人投赞成票。选举就这样在“全体投票赞成”的情况下结束了。
我认为这样做是不恰当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完全正确的。但这决不是说:“少数服从多数”就等于每一次选举都得有百分之百的赞成票。这如何能叫民主呢?
“民主”及“少数服从多数”的意义,据我的理解是这样的:在举行选举时,赞成某人或反对某人,每个有选举权的人都应该有充分的自由权利;但选举结束,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选的即使是你在表决时曾投反对票的人,你也应该承认他。如果被选出的是领导者,那你还应该服从他的领导。这样才叫做真正民主。
北京电影制造厂一读者
编者按:民主选举,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之一。在选举时,投票人可以投票赞成、反对,或放弃投票权。这种自由的选举权,必须贯彻到任何一种选举中,以鼓励人民群众对新中国各种建设事业的高度积极性。本报读者反映北京电影制片厂某科的选举情形如果全部属实,则该厂某科长强制别人投票赞成,是一种带原则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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