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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对刘伟案的错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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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2-21
第4版()
专栏:

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对刘伟案的错判
1980年4月1日,本报根据《工人日报》的报道,在一版刊登了《乘务员牟德新等勇斗犯罪分子》的新闻,在四版刊登了《牟德新勇斗歹徒民警队夜擒凶犯》的通讯,现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审理表明,这两篇报道严重失实。今年12月18日《工人日报》发表了一篇纠正错误的报道,现转载如下。——编者
本报讯 《工人日报》1980年3月24日、31日先后发表了《牟德新勇斗歹徒民警队夜擒凶犯》、《牟德新被授予
“见义勇为的好青年”光荣称号,依法判处流氓、杀人犯刘伟有期徒刑二十年》两则消息。此后刘伟的亲属对此案提出上诉。最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提审本案,审理查明,原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量刑上均属不当,应予纠正。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查明,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刘伟的邻居阎家姐妹二人,每晚一起去大连第四中学上辅导课,在放学回家途中,曾被流氓分子堵截过。为此阎家姐妹的弟弟与刘伟每晚去学校迎接。1980年2月29日晚7时30分左右,刘伟与阎家姐弟在沙河口区联合路上无轨电车时,阎家姐妹被前门乘务员邵明杰在关门时夹了腿部和头部,与邵发生了口角。邵不仅未表示歉意,反而说:“谁叫你上车啦,夹你倒霉。”刘伟见邵不认错,还出言不逊,即指责邵,参与了争吵。刘伟与阎家姐弟在泉勇街车站下车后,双方还继续对骂。这时坐在车上的青年工人王善宝、张连忠与乘务员牟德新先后下车,王、张二人不问是非,即对刘伟及其同伴拳打脚踢。乘务员邵明杰也乘机下车踢了刘伟两脚,并将刘伟的帽子抢走。刘伟因被打,遂将带的尖刀抽出,先刺张连忠未中,接着,又向后边追赶他的牟德新腹部刺了一刀,造成重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伟身带尖刀,虽属防卫,但动刀伤人,造成牟德新重伤,应负刑事责任。但考虑刘伟犯罪当时尚未成年,又是在他人首先挑起争端,并处于被人围打和追撵时,因防卫过当造成的危害结果,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一、二、三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原判定刘伟流氓、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应予撤销,改定被告人刘伟为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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