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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 生产限期办理登记通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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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9-10
第6版()
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
生产限期办理登记通告
一九五○年九月十日府财经字第二十八号
一、凡在北京市区内机关生产的工矿企业(包括各级政府机关、部队、学校及群众团体等所经营的生产事业),均应申请登记,领取营业证,并填报调查表。
二、登记办法:
1、以前未办理营业登记,未曾领取营业证者,应一律补办营业登记手续并填报调查表。
2、以前曾办理营业登记,领有营业证,其后有变更事项而未办理变更登记者,应补办变更登记手续并填报调查表。
3、以前曾办理营业登记,领有营业证,其后并无变更事项者,只填报调查表。
三、登记地点:
1、工业,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业局(西四羊肉胡同)。
2、矿业,北京市人民政府京西矿务处(门头沟)。
四、登记期限:自九月十一日起到十月十日止;各企业应在九月十六日以前派员携带本企业的证明文件到登记地点领取申请书及调查表,务希各该厂矿在十月十日以前限期内办妥一切手续;并请各厂矿的管辖机关注意督促;逾期不办者,得停止其营业。
五、特此通告。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吴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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