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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挪用救济款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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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12-30
第3版()
专栏:短评

不准挪用救济款物
我们国家幅员辽阔,每年都有一些地方发生各种灾害。国家拨出专款、专物,对受灾的地方和有困难的群众进行救济、补助,这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疾苦的关心,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把救济款物管理好、使用好,可以帮助灾区人民安排好生活,恢复和发展生产,更加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历年来,我们国家发放的救济款物的数量很大,各地民政部门大都做到专款专用,发挥了救济款物的作用。但是,也有个别象张明义、刘保胜这样的干部,他们无视上级的三令五申,不顾群众的疾苦,任意挪用救济专款谋私利。这是不能容许的。对这种人,应当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管理使用好救济款物,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民政部门应该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检查救济款物使用情况,坚决堵塞一切漏洞,把救济款物用到受灾群众和有困难的群众身上。要教育干部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挪用救济款物。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不但本人不得违反使用救济款物的规定,而且要坚决同救济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作斗争。同时要发动群众进行监督,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依靠群众把救济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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